本报讯(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熊勇)“我的做法妨碍了法院的工作秩序和法律秩序,今后一定改正,请人民法院予以谅解。”近日,仁寿县法院对一起案件的“代理人”邱某某予以司法惩戒。邱某某认错并写下了悔过书,并当庭缴纳罚款5000元。
10月10日,仁寿县法院受理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仁寿县某劳务部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邱某某以李某某同母异父兄弟的身份代理该案。承办法官冷晶在审查该案材料时,发现原告在有代理人的情况下,诉讼主张依据明显不足,提供的证据材料混乱,随即联系原告询问情况,发现原告对代理人的情况并不了解。冷晶发现,邱某某提供代理材料时,附了一张《亲属关系证明》,证明他与李某某存在兄弟关系。于是,冷晶立即安排工作人员向出具证明的村委会核实。该村委会称未出具过此证明。
17日,冷晶通知李某某及邱某某到庭询问情况。邱某某承认,自己并不是原告李某某同母异父的兄弟,《亲属关系证明》是其为获取代理资格伪造的,并与原告李某某约定了在案件办理完毕后,收取案件标的额20%作为代理费用。同时,邱某某承认在本案之前还存在违法代理行为。
冷晶依法对邱某某的违法代理行为进行训诫,责令邱某某书面具结悔过,并作出对其罚款5000元的决定。邱某某诚恳地认错,写下了悔过书并当庭缴纳罚款,表示今后一定吸取教训,改正错误。
“该案中,邱某某既非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又非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工作人员,也不是有关组织、团体推荐的公民,因此,邱某某伪造并提交虚假的亲属关系证明,是为了让法官相信其具备公民代理资格。”冷晶提醒,当事人在选择诉讼代理人时一定要擦亮眼睛,对代理人的身份进行仔细核实,确保其为合法诉讼代理人,以免损害自身合法权益,增加诉讼成本。
法官说法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包括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公民代理是指除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外的公民成为代理人参与民事诉讼,或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公民身份代理其近亲属或所在单位进行民事诉讼的活动。
近年来,个别人员利用公民代理制度违法代理。这些“职业公民代理人”大多缺乏系统法律知识,违法违规收取诉讼代理费,通过身份造假参与诉讼,这不仅扰乱了法律服务市场,更有损当事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