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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余明与你单位工伤赔偿劳动争议一案(石劳人仲案〔2024〕102号),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十日内。本委定于2024年11月05日15时00分在石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开庭审理,地址:石棉县水文路17号,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石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