蔬菜店卖菜盈利22.5元,却因重金属、农药残留含量超标被罚2000元,过罚相当?建材公司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在审批红线外违规占地被罚110万元,应适用“一事不二罚”原则?……7月23日,我省召开行政复议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工作座谈会,我们将在会议发布的四川行政复议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十大典型案例中找到上述问题的答案。
记者注意到,涉企行政复议十大典型案例来源于行政复议绿色通道运行期间所办理的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这些典型案例中,有通过查摆行政机关存在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予以纠错的案例,也有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能动作用促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的案例。本报选取其中3起典型案例予以报道。
卖菜获利22.5元被罚2000元
过罚不相当 行政机关纠正处罚决定
2023年10月19日,某蔬菜店贩卖蔬菜盈利22.5元。同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发现重金属、农药残留含量超标,遂作出警告并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店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复议机构审查发现蔬菜店同时存在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两种违法行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存在遗漏蔬菜店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事实、执法程序不完善未履行责令改正程序、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用不当(依法应处500元至1850元罚款)等问题。复议机构认为,蔬菜店作为食品小经营店,虽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但其销售所得的毛利润只有22.5元,即使在500元以上1850元以内酌定处罚金额,也存在不符过罚相当原则问题。
复议机构本着定分止争、规范执法、有错必纠的原则,从支持和保护广大个体经营者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的角度出发,采用搭建沟通交流平台,促进行政机关主动纠错和拟作出复议决定纠错两种思路,积极推进涉经营主体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最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真听取复议机构反馈的问题和处理意见后,自行纠正了行政处罚决定,同时蔬菜店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表示行政复议所反映问题已得到妥善解决。至此,该起行政争议得到成功化解。
●典型意义
个体工商户是我国重要的经营主体,是民营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稳增长、促就业、惠民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该案中,复议机构从优化营商环境的角度出发,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树立能动复议理念,用好督促行政机关自行纠错、行政机关先行化解机制,在发现行政机关存在认定事实不清、行政执法程序不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不适当等问题后,采取意见交换的处理方式,使之主动认识到执法问题,并主动纠错,不仅达到了迅速解决纠纷,有效缓解对抗,节约司法资源、督促行政机关自查不足的目的,还起到了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作用,同时也有效营造了让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走得稳”“行得远”“做得强”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电器公司酸雾处理设施未运行被罚23.88万元
行政复议为小微帮扶企业减轻处罚
2023年9月22日,某市生态环境局对某电器公司进行“双随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酸性滚镀生产线处于生产状态但其配套的酸雾处理设施未运行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于该公司罚款23.88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该案的争议焦点是市生态环境局在依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以下简称《裁量标准》)规定的裁量因子对申请人的处罚金额进行计算时,是否应该结合电气公司的主动整改、减轻违法危害后果等情形,下调处罚金额或者从轻处罚。
该案作为新《行政复议法》实施后办理的涉企行政复议案件,复议机构优先选择调解方式处理,力争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在调解和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两个程序上着力。经听取意见,电器公司对违法事实予以承认,表示其作为小微帮扶企业,经营较为困难,希望予以减轻处罚。经审查,《裁量标准》对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进行了规定,执法部门在确定处罚金额时,电器公司主动整改、减轻违法后果及“因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环境违法行为未在计算处罚金额的基础上予以下调。复议机构召开案件讨论会,确定下调处罚金额,并积极与执法部门沟通。最终当事双方自愿接受调解,确定在原处罚金额的基础上下调3.59万元,电器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典型意义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在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同时也不能忽视生态环境保护。在办理涉企行政复议案件中,复议机构不仅要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还要充分考量营商环境建设、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等因素,才能真正实现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该案中,复议机构坚持“如我在复”办案思维,站稳人民立场,深刻理解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立法目的,减轻企业、环保负责人营商成本。此外,该案涉及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通过复议案件办理厘清了法律规定,统一了法律认识,对以后执法部门处理同类案件具有示范意义。
建材公司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在审批红线外违规占地被罚110万元
两个违法行为 不适用“一事不二罚”原则
2021年6月29日,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临时占用某村采矿用地河流水面用地,修建混凝土搅拌站。在临时用地到期后,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且存在超临时用地审批红线占地1417平方米的行为。2023年4月3日,县综合执法局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该公司于30日内将采矿用地河流用地恢复可利用状态。期满后,该公司仍未复垦、归还土地,并继续使用混凝土搅拌站生产。2023年12月7日,县综合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针对申请人未依法承担土地复垦义务及未按规定审批用地的行为分别作出罚款处罚,罚款金额共计110万元。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只有一个违法行为,不应该同时受到两次处罚,遂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复议机构认为,“一事不二罚”原则是针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而违法行为的数量判断首先要看法律有无明确规定,再从自然行为的角度进行判断。该案中,执法人员通过实地调查核实、司法鉴定等方式,查明申请人存在临时用地到期后,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及在审批红线外违规占地1417平方米两个违法行为,不适用“一事不二罚”原则。
考虑到该公司属本地民营企业,现生产经营不佳,一次性支付罚款有压力,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复议机构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法定裁量权限内将处罚金额酌情减少,并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该公司愿意配合行政机关开展土地复垦工作,行政机关同意该公司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缴纳罚款。
●典型意义
发展经济不能以牺牲农用地为代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未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系非法行为。保护农用地,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乡村振兴的必然要求,也是复议机构义不容辞的责任。该案中,复议机构把“穿透式”审理理念贯穿案件始终,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召开行业主管部门、执法部门、企业参与的复垦整改专题协调会,压实三方责任,积极推动问题整改落实,做实行政复议“后半篇”文章,既保护了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又减轻了企业负担。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赵文 李季 实习生 朱珍玉 熊隽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