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李玉姣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近日,广安市前锋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务纠纷,判决李某向许某支付开展粉刷工作劳务报酬10800元。
2021年、2022年期间,许某根据李某的指示安排,在广安市某小区开展粉刷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务合同,仅约定了工钱的计算方式。许某完工之后,李某却一直拖欠其工钱10800元,许某遂诉至广安市前锋区法院。
法庭上,李某表示,他是甲公司负责监管工地的职工,其与许某对接粉刷工作是为了帮助公司完成任务,现在公司已经注销,且许某完成的工作经公司验收为不合格,还另花钱对许某完成的工作进行了修补。
法院审理查明,在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李某在接受劳务前和接受劳务中均没有向许某说明接受劳务的主体是公司,且李某也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许某的劳动成果不符合要求。因此,双方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劳务合同关系,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故法院依法判决李某向许某支付劳务报酬10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