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成都大龙商贸有限公司 担保人: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严旭(身份证号:513326196811100014)、李亚君(身份证号:51102219760703396X):
我行已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并授权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成都鑫辉邦筑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将成都大龙商贸有限公司的全部债权(债权基准日2024年2月20日,我行合法享有的对成都大龙商贸有限公司的债权流动资金贷款余额900万元,欠罚息1214.64万元,复利811.2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敞口垫款余额598.53万元,欠息998.01万元。清收费用22.80万元(含诉讼费、上诉费、律师费、评估费)。债权共计4545.18万元。)依法转让给成都鑫辉邦筑建设有限公司(包括我行对你公司及担保人和相关义务人享有上述贷款本息等债权)。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通知你公司及担保人和相关义务人,请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向债权受让人成都鑫辉邦筑建设有限公司履行上述贷款本息还款义务。
特此通知。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成都鑫辉邦筑建设有限公司
2024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