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结婚不到半年闹离婚 彩礼返还分歧大
本报讯(张玉 刘柳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郝飞)近日,广元市朝天区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彩礼新规”,调解了一起离婚返还彩礼案件,女方何某当场将6万元彩礼及“三金”返还男方冉某。
冉某与何某于2023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2024年1月登记结婚。订婚时冉某给了何某2万元礼金,并在订婚仪式上向何某亲戚发了8400元红包,订婚后又给何某购买“三金”花费4万余元,举办婚礼前又给何某支付了8万元彩礼,之后,二人按照当地习俗花费了数万元举办了婚礼。婚后,二人经常发生争吵,何某遂离开男方家回到娘家居住。今年6月底,何某向朝天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立案后,承办法官分别向冉某和何某了解了事情经过,确认双方感情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冉某和何某均表示愿意早日解除这段不愉快的婚姻。但是,冉某要求何某退还彩礼和“三金”10万元,而何某则认为双方已经领取结婚证并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彩礼不能全退。
因双方均同意离婚仅对彩礼返还有分歧,承办法官遂通知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耐心地向冉某和何某讲明了赠与和彩礼的性质与区别,并帮助冉某和何某区分了婚前赠与与彩礼金额。
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冉某和何某达成了一致意见。何某与冉某离婚,何某当场退还了彩礼6万元和“三金”,冉某放弃对何某亲戚的赠与部分和举办婚礼的费用等请求,冉某退还了何某的嫁妆。
案例2
女方点燃脚垫 男方要求离婚并返回彩礼
本报讯(袁万辉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夫妻二人再次发生口角,女方邓某情绪激动下点燃了家门口的脚垫,引发了火情。昨(11)日,记者从广安市前锋区法院获悉,双方同意离婚,女方退还部分彩礼(包含“三金”)共计8.5万元。
2023年7月,张某与邓某经人介绍后相识,并于2023年12月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二人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今年4月7日,二人再次发生口角,邓某情绪激动下点燃了家门口的脚垫,进而引发了火情。虽然火随后被扑灭,但张某再也无法忍受支离破碎的婚姻生活,遂起诉至广安市前锋区法院,要求与邓某解除婚姻关系,并要求其退还彩礼、“三金”和订婚首饰等共计14万元,以及赔偿房屋被烧损失费2万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发现邓某在答辩状中表示想要与张某和好,并希望法庭和原告能给她一个改正的机会。考虑到涉案彩礼数额较高,双方结婚时间较短,承办法官遂决定以缓和夫妻矛盾为方向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张某表现出了坚决的离婚态度:“无法和好。一起生活才几个月就矛盾不断,而且她情绪不稳定,这个婚必须离。她也必须要把彩礼和‘三金’全部退给我。”
见张某态度坚决,调和无望,承办法官决定将调解方向转移到双方争议的彩礼、“三金”上来,引导双方围绕是否退还及退还数额等进行协商。
邓某认为,男方给女方彩礼是我国的一项传统,“三金”和首饰则是恋爱期间张某为了增进感情赠与的,都不应该退还。张某则表示,“三金”和彩礼一样都是为了结婚才给的,不是单纯的赠与行为。
见双方争执不下,承办法官为二人详细讲解了《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彩礼返还问题的相关规定,劝说二人反思自身在婚姻生活中的不足之处,引导双方放下心中执念,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双方同意离婚,邓某退还部分彩礼(包含“三金”)共计8.5万元,张某则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在法院见证下,邓某将钱款当场退还给了张某。
相关链接
“闪离”婚姻,高额彩礼应予返还
今年2月施行的最高法“彩礼新规”明确,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但是最高法指出,给付彩礼的目的除了办理结婚登记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因此,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应当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在“闪离”的情况下,如果对相关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完全不予支持,尤其是举全家之力给付的高额彩礼,会使双方利益明显失衡,司法应当予以适当调整,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