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李竹君)近日,成都市青白江区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年近九旬老人因受犬只惊吓摔倒致死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判令共同饲养人及管理人连带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9万余元。
2023年6月13日6时许,年近九旬的周某在村道上行走时,邻居李某家饲养的成年金毛犬跑到村道上,金毛犬的出现导致周某受惊吓后摔倒。周某被送往医院后于次日死亡。
青白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犬只致人损害的方式具有多样性,并非只有与人身体有直接接触的撕咬、抓挠等行为可以造成人身损害,犬只靠近陌生人进行吠、嗅等行为在特定情况下亦完全可能引起他人恐慌进而发生身心损害的后果。虽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否认周某死亡与饲养犬只存在因果关系,但根据事故发生当日李某及家人的询问笔录,李某及家人认可周某受金毛犬惊吓而摔倒死亡的事实。青白江区法院基于民法诚实信用原则、诉讼“禁止反言”规则,给予被告反言的否定性评价,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大型宠物犬作为现今社会的常见“移动危险源”,若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犬只疏于管理,导致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等特殊群体因受犬只惊吓、追扑、啃咬,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近年来,恶犬伤人事件屡屡发生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法院提醒广大饲养人,严格约束犬只户外活动、遛狗栓绳,争做文明养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