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郝飞)近日,成都市郫都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付某某被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庭审中,被告人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表示将悔过自新。法庭当庭判决付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2022年6月,被告人付某某在明知他人资金来源于犯罪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的多张银行卡出借给张某某等人,用于接收吴某某、杨某某等10人被诈骗资金共计214143元。后被告人付某某在张某某等人的带领下,先后前往多家银行网点帮助他人取现共计213200元,被告人付某某获利1538元。
2022年6月24日,被告人付某某再次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出借给他人,用于接收龙某某被电信网络诈骗的资金22610元,后付某某前往成都市郫都区犀浦街道将银行卡交给他人取现3000元、网上转账6000元,后该卡被冻结。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某明知所接收的资金系违法犯罪所得,仍然以取现方式进行转移、隐瞒,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