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玉龙
当下,在各大直播间,名人模仿比比皆是,长相、举止、衣着乃至网名都与明星非常相似。有网友说,一些主播长相与明星相似,对发型和穿衣风格进行一些模仿也不算什么大错;也有网友提出,如果因“撞脸”就刻意模仿明星,蹭明星流量,还通过直播卖货盈利,是否涉及侵权?
名人模仿无外乎是利用长相赚取流量。通过模仿名人获得曝光度,有了曝光度之后就有了变现能力。单纯的娱乐并无不妥,但以营利为目的则是对他人权益的侵害。如,一些主播因为长相与明星神似,便取一些容易让人混淆的网名,参加商演、直播带货。
借助律师解释,如果主播的模仿行为是假借明星的商业利益而进行了令人混淆的宣传,则可能涉及侵害明星的人格权。另外,在模仿明星时,如果是模仿明星演唱曲目,则有可能涉及版权问题;如果是模仿明星在一些电影桥段中的表演,则可能涉及明星演绎的表演权。可见,模仿并非毫无限度,过度模仿可能扰乱市场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针对上述问题,平台有责任进行规制。网络传播平台应尽到审核义务和监管责任。一方面,应做好宣传引导,引导网民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营造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杜绝不劳而获的良好社会风气;另一方面,对名人模仿账号,须加强监管,对于存在侵权行为的及时下架或封号处置,谨防给受众及被模仿者带来侵害。
对于模仿者而言,应该增强法律意识。借明星身份进行直播带货却不表明模仿者身份,故意误导公众骗取打赏,或借明星的名义承接商演活动招摇撞骗,可能构成诈骗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所以,模仿名人绝非是个人自由,还须在法律框架内行事。
监管部门当注意此类现象。基于模仿过程中如若缺乏边界感则容易出现侵权的风险,一方面,有必要做好相关知识的普及,增强受众的法律意识,避免因无知导致无畏法律行为的出现;另一方面,也应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通过典型案件的处置及宣传警示,消弭名人模仿蹭流量等不良现象。
此外,被模仿者当增强主动维权意识。如,利用这种形象上的相似性进行商业活动,有可能涉嫌不正当竞争。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所以,让侵权者受到应有的法律惩罚,名人模仿就不会再肆无忌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