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靖
手机盗窃案犯罪嫌疑人被抓,在公安机关讯问时表示认罪认罚,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他甚至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但犯罪嫌疑人面对检察机关第二次讯问时,却改变了有罪供述,称其案发时不在现场……检察机关经调查核实、督促取证,最终查明了案件事实和相关情况。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五十三批指导性案例,我省检察机关办理的付某盗窃侦查活动监督案入选。
据悉,该批指导性案例共5件,主要聚焦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最高检普通犯罪检察厅负责人表示,在监督办案中,检察机关要树立正确的监督理念,会同公安机关持续完善并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作用,协同提升公安执法规范化水平和检察监督能力,共同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目标,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2019年11月10日6时许,时某某放在某快餐店收银台的一部手机被盗,价值1722元。公安机关接到时某某报案后,于当日立案侦查。经调取快餐店监控视频发现,一名用餐男子在店内盗窃手机后进入附近一网吧上网至11时,该男子登记身份信息为“付某”。
2020年5月8日晚,付某在网吧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在当日接受讯问时表示认罪认罚。5月9日,付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6月15日,公安机关以付某涉嫌盗窃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发现,在案有付某有罪供述、上网登记身份证信息、指认现场笔录等证据,证明付某有盗窃嫌疑。2020年6月22日,检察机关在对付某进行第一次讯问时,付某也表示认罪认罚,并于次日主动赔偿了时某某损失。但同时,检察机关发现,该案在案证据存在疑点,如案发现场监控视频中犯罪嫌疑人头戴帽子、面部特征不清晰,体型与付某存在一定差异;付某关于在案发快餐店购买的食物种类、所盗手机摆放位置以及是否处于充电状态等供述,与时某某陈述不一致等。此外,付某还在讯问后多次以电话形式向承办检察官了解被定罪处罚的法律后果,表现不同于一般的认罪认罚犯罪嫌疑人。
针对上述问题,检察机关于2020年6月24日再次讯问付某,在重新核实作案细节的同时,详细向其释明了盗窃犯罪的刑罚责任、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经释法说理,付某改变了原有罪供述,称其未实施盗窃行为,案发时自己不在案发城市,且曾经丢失过身份证;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系在侦查人员称其不认罪将被关押,以及“事情不严重、赔钱就可以回家”的诱导下,按照侦查人员出示的快餐店监控视频供述了“盗窃”“销赃”的全部过程,有罪供述不真实,认罪认罚非自愿。综合在案证据,检察机关认为付某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存疑,侦查人员可能存在未客观、全面收集、调取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证据的情形。
围绕问题线索,检察机关组织开展了调查核实、督促取证工作。一是经询问本案侦查人员、查阅案卷材料、调取执法记录影像资料发现,该案侦查人员根据网吧登录的身份信息认定案件系付某所为,未采信付某所作无罪辩解,未依法全面收集调取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证据。二是经查看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发现视频清晰度较差,不具备比对、辨认条件,而犯罪嫌疑人使用付某身份证件的网吧监控视频因时间久远已被覆盖无法调取,认定犯罪嫌疑人系付某的客观性证据仅有其身份证登录信息,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三是针对付某的无罪辩解,公安机关按照检察机关补充相关证据材料的要求,调取了付某手机定位、骑行记录、其亲属及同事的证人证言,证实案发时段付某在眉山市,不在案发城市;调取了付某出行记录,通过大数据查询比对后证实案发前后付某无乘坐动车、火车、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出行记录;核查了户证办理系统,证实付某曾于2016年10月、2018年6月两次因身份证丢失补换身份证。
综合调查核实情况及其他在案证据材料,检察机关查明,在案发时段内,付某不在案发城市,盗窃行为非其所为;公安机关仅以网吧登录身份信息认定付某为犯罪嫌疑人错误。2020年7月29日,检察机关依法对付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要求公安机关对时某某被盗案继续侦查。8月6日,就侦查人员未收集调取明显可以收集调取的无罪证据等怠于侦查行为,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同时将涉嫌失职的案件线索移送相关部门。
收到监督纠正意见后,公安机关书面回复了整改落实情况,对本案中存在的侦查活动违法问题启动倒查问责程序,依纪依规对涉案侦查人员作出处理。同时,为规范刑事案件内部监督审核机制,公安机关还专门制定了《刑事案件审核运行规程》。检察机关也在总结本案办理经验基础上,制定了《认罪认罚案件证据细节审查制度》,细化对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审查,加强和规范侦查活动监督,建立健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防错纠错机制。
指导意义
人民检察院在案件办理中应当严格履行审查监督职责,即使是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轻微刑事案件,也要加强对侦查活动合法性的监督和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审查。坚持证据裁判原则,避免因虚假认罪认罚导致冤错案件发生。发现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证据线索的,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立场,自行或督促公安机关全面客观收集证据,综合审查认定案件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