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租户孙宇宏、龙苗:
贵方于2023年7月8日租赁我方位于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大井村8组145号厂房,用于经营衫衫来辞智能碳中和(双流)分拣中心。
2024年5月24日,我方收到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九江街道办事处下发的《九江街道安全隐患限期整改告知书》,查明厂区内堆放大量易燃物品且无人看管,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整改措施要求1、对厂区内所有电线线路进行断电;2、联系承租方15日内对易燃物进行清理;3、房东每日对厂区进行安全巡查,并第一项限期在5月30日之前整改完毕,逾期整改将会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贵方信息不回,电话不接,厂区现场已无办公人员,请贵方在双流区人民政府九江街道办事处的整改告知书限期内(即2024年6月7日前)对厂区进行清理,逾期我方将代为清理,由此引发的相关责任和损失,将全由贵方承担。
特此函告!
出租方:刘晓红
2024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