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振文:身份证号码:372927196706093918
工作单位及职务:四川羽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经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四川羽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承建大英碧桂园项目时存在将项目工程转包给个人施工的违法行为,你是四川羽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本机关于2024年5月1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大综行执罚决字〔2023〕第24-1号),决定对你予以罚款123076.33元的行政处罚。因无法采取其他法定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予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大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