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郝飞)近日,成都市郫都区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涉生态环境保护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在严格审查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未取得狩猎证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2021年11月,孙某在未取得狩猎证的前提下,在成都市郫都区一处荒山狩猎野生动物时被公安民警挡获,警方查获动物死体17只。对此,成都市郫都区检察院向郫都区农业农村和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对孙某非法捕猎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成都市郫都区农业农村和林业局依法对孙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猎获物17只动物死体,并处猎获物价值2倍的罚款20960元。处罚决定作出后,孙某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处罚决定。经催告,孙某仍未履行处罚决定。成都市郫都区农业农村和林业局遂向郫都区法院提出申请准予强制执行。
成都市郫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郫都区农业农村和林业局具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职权,对孙某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制作相应询问笔录,告知孙某相应的权利,充分听取孙某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相关文书依法向被申请人孙某进行了送达,行政处罚程序符合规定。孙某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诉讼,也不履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经成都市郫都区农业农村和林业局催告后,孙某至今仍未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成都市郫都区农业农村和林业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符合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野生动物资源涉及本地区生物种群多样性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完整性。该案中,孙某在未持有狩猎证的情况下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也造成了区域生物种群的损失,破坏了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最终,成都市郫都区法院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对孙某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