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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袁明超与你单位确认劳动关系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眉东劳人仲案[2024)13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自2024年1月10日起存在劳动关系。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地址:眉山市东坡区杭州中路16号东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5楼1504,逾期则视为送达。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眉山市东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