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01版)2021年2月3日,眉山市检察院向眉山中院提起公诉,指派检察员庞云鹏出庭,指控尹明大犯侵犯商业秘密罪。
2021年6月28日,眉山中院开庭审理此案,该院副院长彭国成任审判长,从上午9点30分审至次日凌晨1点30分。庭上,尹明大的辩护律师欲否定尹明大口供的合法性,从而推翻口供。眉山市公安局法制支队支队长金鹏反问尹明大的律师,如果尹明大的口供是警察教他说的假话,那为何他的供述会与他的银行转账记录、飞行轨迹、住宿记录和其电脑里保存的设计图纸一一对应。
2021年11月19日,眉山中院判处尹明大有期徒刑5年6个月,罚款280万元。
2021年12月27日,成都中院对“三聚氰胺案”中的“商业秘密案”作出一审判决:山东华鲁恒升赔偿四川金象5000万元,4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四川金象的商业秘密。
广东、四川“战线”共判赔1.3亿元,原告、被告均不服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终审判赔2.18亿元
创中国知识产权维权纪录
2020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来自广东“战线”的上诉。
四川金象、北京烨晶上诉的主要理由是:原审法院在查明山东华鲁恒升于2014年5月至2020年5月期间,生产、销售三聚氰胺产品获利在2.57亿元至4.36亿元之间的基础上,确定赔偿金额仅为8000万元,明显过低,一审中的4被告应支付赔偿金1.2亿元。
此时山东华鲁恒升提出申请,希望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到厂区现场查勘。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没有必要,理由是:现在进行现场勘验,并不能查明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被诉侵权生产系统、生产工艺的实际情况,亦不能查明截至原审判决作出前被诉侵权生产系统、生产工艺的实际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同时指出:在四川金象、北京烨晶已初步证明侵权获利的情况下,经原审法院责令,山东华鲁恒升仍拒不提交有关侵权获利的财务资料或数据,亦未就在案证据材料中反映的销售三聚氰胺产品的获利中属于因其他权利所产生的利益予以举证,应当就其举证不能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022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来自四川“战线”的上诉。
四川金象上诉的主要理由是:原审判决只判决停止使用,并不能有效维护四川金象的合法权益;原审判决赔偿数额过低,不足以弥补四川金象的经济损失。
202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对两起上诉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对四川金象主张的2.18亿元赔偿数额予以全额支持。该案因此成为人民法院针对同一工程项目判赔额最高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入选“新时代推动中国法治进程2023年度十大案件”。
“专利和技术秘密是保护技术成果的两种基本法律手段,对于企业保持竞争优势和经济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三聚氰胺案”终审审判长、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法官岑宏宇如是说。
和解再加4.4亿元
中国知识产权维权纪录再创新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三聚氰胺案”的生效判决,只是针对2018年12月30日之前的侵权行为。
生效判决中的侵权生产线到期未拆,赔款还未全部到账,“战火”再燃。
2023年4月17日,四川金象、北京烨晶向四川高院提起诉讼,向山东华鲁恒升等被告索赔60500万元。四川金象、北京烨晶认为:2018年12月30日之后,山东华鲁恒升一期项目仍在运营;2018年12月28日投产的二期项目与一期采用的技术方案相同;诉讼期间,山东华鲁恒升又在湖北荆州投资建设三聚氰胺生产线。
2023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调研组到该院知识产权法庭调研,副庭长郃中林汇报的“三聚氰胺案”,引起刚当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张军高度重视。
是该彻底结束这场“持久战”了。主管执行工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刘贵祥打电话给该院执行局局长黄文俊,要求提级执行,抓紧督办。
最高人民法院迅即会同地方,四级7家法院统一行动,改写了最高人民法院不办执行实施类案件的历史。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黄文俊在山东济南主持召开协调会,与会人员形成共识:要一揽子解决四川金象的诉求,包括正在诉讼的案子;如果双方不能和解,那就坚决拆除山东华鲁恒升的侵权生产线。
2023年12月21日,成都中院执行法官进入山东华鲁恒升调查,对拆除涉案装置进行踏勘。
2024年1月14日,在京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指出,人民法院要树立鲜明导向,不仅受害者权益得以挽回,更要让侵权者付出更重代价。
2024年1月28日,当事双方终于签订和解协议:山东华鲁恒升向四川金象、北京烨晶支付4.4亿元,四川金象、北京烨晶为其提供工艺技术包,不再就德州三聚氰胺一期、二期生产线提出任何权利主张。
在终审获偿2.18亿元基础上,和解再加4.4亿元,刷新国内知识产权案件维权纪录。
2014年4月30日至今,四川金象维权历经10年时间,全球同行一直都在关注案情进展。虽然部分赔偿金、和解金还在路上,但“违法使用”转化为“许可使用”,不但案结事了,还实现最大化兼顾当事各方的利益。四川金象董事长雷林对记者说,金象在国外的合作伙伴对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更加有信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