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社稽追[2024]1号)成都华裕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你单位原职工张乾红(身份证号码:510722197404094516)于2018年11月19日工作过程中受伤,经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后被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致残程度玖级。
经核查,你公司未为张乾红缴纳工伤保险费,也未履行向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义务。经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22)川0116行初38号和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川01行终148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我局负有先行支付张乾红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职责。我局于2023年3月27日履行生效行政判决,共向张乾红先行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80650.0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局依法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追偿决定:
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偿还上述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80650.02元。
如未按期偿还,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届时相应的逾期利息损失及追偿费用应由你单位承担。
如不服本决定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成都市新都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24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