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执行人胡云东与被执行人杜庆伟、覃本珍名誉权纠纷一案,宣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川1722民初21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4年4月2日立案执行【案号:(2024)川1722执1111号】。被执行人杜庆伟、覃本珍与申请执行人胡云东因邻里矛盾发生纠纷,被执行人杜庆伟、覃本珍在发现自身权利被申请执行人胡云东侵害后通过抖音平台对申请执行人胡云东进行辱骂并被大量转载和点赞,其行为客观上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了申请执行人胡云东社会评价降低,给申请执行人胡云东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应当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因被执行人杜庆伟、覃本珍未主动履行已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胡云东申请强制执行,现将判决主要内容予以刊登:
一、杜庆伟、覃本珍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胡云东书面赔礼道歉,如不履行道歉行为本院将在《四川法治报》刊登道歉信息,登报费用由杜庆伟、覃本珍共同负担;
二、驳回胡云东的其他诉讼请求。特此公告。
宣汉县人民法院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