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武综执劳罚决字〔2024〕8号
成都七味瑜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武侯分公司:
因你单位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
成都七味瑜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武侯分公司行政处罚人民币19000.00元(大写:壹万玖仟元整)
成都七味瑜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武侯分公司请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如下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成都市武侯区财政局开户行: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支行账号:0212 0203 0120 0100 11093行政执法机关名称:成都市武侯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地址:武侯区武兴四路166号9栋5楼,联系电话:028-87036759)
行政执法机关代码:010433008罚没收入项目代码:99901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成都市武侯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