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棉富升电力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姜锡洪与石棉富升电力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争议一案(石劳人仲案〔2024〕40号),因石棉富升电力有限公司拒绝签收相关文书,现依法向石棉富升电力有限公司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副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十日内。本委定于2024年6月3日15时在石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开庭审理,地址:石棉县水文路17号,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石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