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振文(身份证372927196706093918):
四川羽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承建大英碧桂园项目中存在违法行为,我局于2024年3月28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大综行执罚先告字〔2023〕第24-1号)。你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我局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你可在本告知书发出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我局无法采用其他法定送达方式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大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