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振文(身份证372927196706093918):
四川羽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承建大英碧桂园项目中存在违法行为,我局于2024年3月28日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大综行执罚听告字〔2023〕第24-1号)。你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我局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如你对本机关的行政处罚有异议,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本告知书发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因我局无法采用其他法定送达方式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大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