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成都一女子从事废品收购工作已有十余年,然而最近却因一批来路不明的电缆线而“翻了车”。近日,彭州市法院依法审理了该起案件,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该女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有一个找钱的路子,你们反正也是耍起的,要不要跟我一路去搞一下?来钱快得很!”李某与周某、莫某某三人一拍即合。2022年3月28日凌晨,李某开车搭乘周某、莫某某来到彭州市濛阳街道南北大道寻找目标,最终锁定一处人烟稀少的路段。李某趁无人之机将电箱关闭,拿出早已准备好的工具,将该路段电缆线能剪的全部剪断,周某负责卷线,莫某某负责望风和搬运,三人分工合作,很快就盗走约60米的粗路灯电缆线、长约600米的细路灯电缆线。
天还未亮,在成都市青羊区经营一家废品回收站的个体工商户帅某接到一男子打来的电话,声称要卖“废品”。不到早上7点,帅某就看到3名男子将“废品”从车上拖下来,看着这些整捆带泥的电缆,帅某不禁疑惑:“这么多都不要了?”对方简单粗暴地打断了她的话:“你莫管就是了。”于是,帅某在称重后,将3000余元现金交给了他们。一周后,帅某再次以3000元的价格向李某、周某及符某收购了一批电缆线。大约4日后,帅某将电缆线转卖,获利数百元。
没过多久,群众反映濛阳街道南北大道某路段路灯不亮了,警察“顺藤摸瓜”找上门来,帅某承认自己收购电缆线的行为,但坚称不知这些电缆线是赃物。但实际上,在5年前,帅某就曾因收购电缆线被法院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经鉴定,李某等人盗窃的两批电缆线价值2.39万元、1.13万元。案发后,帅某出资4.2万余元对被盗的路灯电缆线进行维修,恢复了原状。
庭审中,被告人帅某及其辩护人认为,帅某在收购电缆线时,并不明知是盗窃所得,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综合被告人帅某认知能力,结合双方交易时间、交易物品形态及帅某具有十余年经营废品收购的经历等因素,法院认为,可以推定其应当知道涉案物品系犯罪所得,故对其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最终,该案被告人李某、周某、莫某某、符某因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至7个月不等,并处罚金5000元至4000元不等,并追缴其违法收入;被告人帅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结合其曾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前科,但已出资将被盗路灯电缆线维修并恢复等因素,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收购行业的从业人员出于追求高额利润等目的,心存侥幸,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影响司法机关查明犯罪、追索财物,应当从严惩处。
根据刑法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为前提。司法实践中,被告人往往否认其主观“明知”,此时应从被告人已实施的行为及相关情节综合判断。“明知”的基本含义包括“知道和应当知道”。“知道”是直接认定行为人明知,通常情况是行为人供述时明确承认知道。“应当知道”是行为人不承认的“明知”,司法机关根据其表现于外的行为过程,综合判断而认定的“明知”。本案的行为人为了减轻罪责,拒不承认自己知晓收购物品系犯罪所得,法院结合庭审查明的收购赃物时间、交易物品形态、行为人具有十余年经营废品收购的经历等案件事实,进行具体分析,认定其系“应当知道”型的主观“明知”。
法官提醒,收购行业的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在收购物品时应谨慎,对于收购的物品应做好登记,若发现可疑情况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切不可为了追求高回报利益而逾越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