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兴明: 本机关受理的眉彭府复字〔2024〕第4号你与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眉彭府复字〔2024〕第16号你与眉山市彭山区谢家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眉彭府复字〔2024〕第4号、第16号延期审理通知书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