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德自然资开案催〔2024〕1号
黄崇刚:
经调查:2023年1月18日凌晨,你驾驶货车(渝DS7187)在德阳市旌阳区八角井街道办双圣村十组(德阳市天山南路与富春江路交汇处西北角)土地内装运砂石,后在运输砂石途中被现场挡获。经查,你无法提供运输的砂石的合法开采手续或购买手续。经委托第三方对你被挡获货车(渝DS7187)上装载的砂石进行勘测:砂石方量为4.14立方米。你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属于运输违法采出矿产品。根据《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23年7月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德自然资开案处(2023)8号),并于2023年8月5日向你送达。现法定期限已满,你对该处罚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全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你至今尚未履行: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局现催告你自觉履行。
本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如你仍未履行,我局将向旌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挥 王春美 电话:0838-2902762
地 址:德阳市旌阳区泰山南路二段五洲广场20楼
德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