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人社监催字〔2024〕第1号
成都澜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6月20日向你单位送达《营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营人社处罚决字〔2023〕1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我局作出的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将罚款229442.75元(大写:贰拾贰万玖千肆佰肆拾贰元七角五分)缴至营山县财政局。
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催告书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请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又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营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