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02号四川省绿创力威劳务有限公司:
你单位职工杨明艳,于2021年4月6日,在工作中受伤,经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22〕川0182工认475号)。因你单位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你单位应当支付该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现杨明艳向我局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我局要求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5个工作日内向杨明艳工伤保险待遇予以核实并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如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按时足额支付的,我局在按照规定先行支付后,将依法取得要求你单位偿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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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