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刘国荣,男,系四川省泸县天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因不慎将其法律工作者执业证于2024年2月28日遗失,执业证号32304021100176,该证从即日起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国荣 2024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