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冯美玲: 本人苏煜,因在微信群里发表不当言论,使冯美玲人格受到侮辱,侵犯了其名誉权。2023年12月12日,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2023)川7101民初11575号判决已生效,判决我向冯美玲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由于本人法律意识淡薄,发表不当言论,给冯美玲名誉造成损害,现向冯美玲真诚赔礼道歉,请求冯美玲原谅。同时希望大家以我为戒,严格遵守法律,不做任何违法违纪的事情,做一个对社会有贡献的人。 特此致歉。 致歉人:苏煜 2024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