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杨若潇)为了美观或方便,将原有入户门朝向由内改外,这样的行为合法吗?自己家的门朝内开或外开,自己能做主吗?近日,南充市顺庆区法院通过调解方式,成功化解了一起因邻居擅改入户门朝向引起的相邻关系纠纷案件。
原告邓某、杨某共同所有的房屋与被告马某所有的房屋相邻,邓某、杨某乘坐电梯经公用通道入户必经马某家门口。不久前,邓某、杨某准备装修房屋时,发现马某将房屋原本朝内开门的入户门改为外开门,影响了自己通行。在向物业服务公司多次反映、与马某协商均无果后,二人将马某起诉至顺庆区法院。
法院认为,双方系相邻不动产所有权人,被告将内开门改为外开门的行为确实影响了被侵权人及其家人的通行和通行安全,并阻碍了公用通道畅通。经过法官多次释法说理和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马某同意限期将入户门恢复原状。
法官说法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权利人,在行使不动产权利时,在通风、采光、用水、排水、通行等方面形成的相互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业主自行改变原规划建筑设计,将入户门由内开改为外开,会妨碍相邻住户通行的需求,甚至造成安全疏散隐患。因此,一般情况下,业主不能擅自更改入户门的开启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