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赵怡晨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牟廷河)当司法网拍流拍了,债权人又不同意以物抵债怎么办?近日,阆中市法院深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阆中某银行申请执行四川阆中某车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相关规定,裁定准许第三人以流拍价购买涉案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据悉,本案资产处置方式在南充范围内成功适用尚属首例,流拍财产得到有效处置,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也得以充分兑现,得到了债权人、被执行人及最终买受人的一致认可。
2014年9月,四川阆中某车业有限公司因扩大生产所需,以其名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展示厅、办公楼、维修车间向阆中某银行抵押借款。公司逾期未足额归还贷款,银行为此诉至阆中市法院。经承办法官主持调解,确认公司应偿还银行贷款,银行在借款本息范围内对案涉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双方多番沟通达成执行和解。不料,公司经营不善,债台高筑,仍然无力清偿债务。2023年,阆中市法院启动司法网络拍卖程序。涉案财产系大宗财物,评估价格近700万元。法院两次依法降低起拍价,降价幅度达300余万元,围观人数上千,但一拍、二拍、变卖均因无人报名参加竞买而流拍,且申请执行人不接受以物抵债。正当案件办理陷入困境时,一通来电让案件执行迎来转机。第三人胡某表示,曾多次关注涉案厂房拍卖,但因犹豫错失购买机会,现申请以变卖流拍价买受涉案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九条第四项“财产经拍卖后流拍且执行债权人不接受抵债,第三人申请以流拍价购买的,可以准许”的规定,执行法官向双方当事人释法说理,双方均表示无异议。
最终,阆中市法院同意胡某以流拍价389.9448万元购买案涉财产的请求,并向其出具成交裁定书。执行法官多方周旋,妥善处置租户腾退、房屋过户涉税事宜。目前,案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已顺利腾退交付并过户登记至胡某名下,执行案款向申请执行人发放完毕。至此,该案得到有效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