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诸琳)近日,古蔺县法院、古蔺县农业农村局就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联合在赤水河一级支流盐井河干流增殖放流鱼苗7万尾,修复生态资源。
2023年8月29日,唐某、安某、时某3人使用电捕鱼装置,共同在古蔺县盐井河“鱼目河”大桥河段捕鱼,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古蔺县农业农村局认定,唐某等3人的行为属法律禁止的电捕鱼行为,涉案河段为赤水河一级支流,系禁捕河段。唐某等3人非法捕捞造成直接损失3104元,间接损失31040元,自然资源补偿总额34144元。
古蔺县法院对唐某等3人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作出相应刑事处罚的同时,依法判决3人按照古蔺县农业农村局提出的生态修复建议,共同购买价值34144元的鱼苗,在古蔺县天然水域进行放流,修复渔业资源与环境。判决后,唐某等3人表示服判息诉,并主动购买鱼苗增殖放流。
据悉,自《长江保护法》实施以来,古蔺县法院共办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5起,累计支付生态补偿费用13万余元,在相关行政部门的指导下投放鱼苗11万余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