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4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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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艳华:本院受理的(2023)川3401民初9965号原告阮建霞与被告沈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 200000 元及利息205966.67元(利息计算方式:自2015年3月4日起至2019年2月16日的欠付利息打包合计为100000.00元,以200000.00元为基数,以月利率1%计算利息,自2019年2月17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扣减被告实际支付的利息8500元,先暂计算至起诉之日2023年10月30日为105966.67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西昌市人民法院东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西昌市人民法院
(2021)川3427破1号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裁定受理宁南县绿色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为宁南县绿色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现因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已决定解散,并已启动注销工作,管理人团队主要成员已转入四川识途律师事务所,且四川识途律师事务所也在《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之中,为保证破产管理人工作的延续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于2024年2月6日决定解除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宁南县绿色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职务,指定四川识途律师事务所为宁南县绿色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继续负责宁南县绿色有限责任公司后续破产事务。(四川识途律师事务所通信地址:四川省西昌市油碾路5号;联系人:马律师、谢律师;联系电话: 15183477157、18882887001)。
宁南县人民法院
吉克莫有杂:本院受理(2024)川3428民初103号原告日勒成洛诉被告吉克莫有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普格县人民法院第二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普格县人民法院尹磊:本院受理(2024)川3437民初2222号原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雷波支行诉被告尹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于2024年4月9日下午14时4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雷波县人民法院
彭光勇:本院受理(2024)川3401民初126号原告左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太和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西昌市人民法院
李春花:本院受理的(2024)川04民终285号上诉人杨柳春与被上诉人李春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三个规定”告知书、传票、诉讼权利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领取相关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本案定于2024年4月16日上午9:00在本院第五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川1521民初911号魏猛: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杨公羽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举证通知书、诉状、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逾期不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4月18日9时30分在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林天雪:本院受理的(2024)川1521民初1051号原告叶龙刚与被告林天雪离婚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4年4月18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罗佑松:本院受理的原告罗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521民初68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袁富琼:本院受理的原告万奎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521民初63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单林:本院受理的(2023)川1525民初2630号原告高红梅与被告单林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不准原告高红梅与被告单林离婚。因本院穷尽各种送达方式仍不能向你方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525民初263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黄超:本院受理的(2023)川1525民初2649号原告严敏与被告黄超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本院判决:1.准予原告严敏与被告黄超离婚;2.子黄家俊由原告严敏抚养,被告黄超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25日前支付黄家俊抚养费700元,至其十八周岁时止;3.驳回原告严敏的其他诉讼请求;因本院穷尽各种送达方式仍不能向你方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525民初264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冯利:本院受理的(2024)川1527民初413号原告贾蓉与被告冯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被告冯利立即协助原告将坐落于筠连县筠连镇学士路162号1幢2单元402号的住宅房屋(房屋产权证号:宜房权证筠连县字第201402029号)过户登记给原告;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相关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周末、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筠连县人民法院黄友顺:本院受理的(2024)川1502民初1273号原告李英与被告黄友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简转普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2024年4月23日。本案定于2024年4月25日10时00分在本院白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王德明:本院受理的(2024)川1502民初631号原告王小洪与被告王德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67100元及利息,利息以671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3.7%计算至本金付清时止,截止2023年11月30日的利息为4758.5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简转普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2024年4月23日。本案定于2024年4月24日16时00分在本院白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王德明:本院受理的(2024)川1502民初632号原告王林与被告王德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5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5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3.7%计算至本金付清时止,截止2023年11月30日的利息为39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简转普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2024年4月23日。本案定于2024年4月24日16时30分在本院白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万文科、粟建明、徐红、曾琴:本院受理原告乐山市市中区天成建筑机具租赁站与被告万文科、粟建明、徐红、曾琴、徐克奇以及第三人宜宾熠沅仓储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宣判后,被告徐克奇不服本院作出的(2023)川1502民初30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4年2月1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提交了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1、判决撤销(2023)川1502民初3069号民事判决中对徐克奇的全部诉讼请求;2、判决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乐山市市中区天成建筑机具租赁站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徐克奇的上诉状副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罗吉彪:本院受理的(2024)川1502民初191号原告刘纯华与被告罗吉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返还借款2万元及暂计算至起诉之日的利息3557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简转普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2024年4月23日。本案定于2024年4月25日11时00分在本院白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李铁:本院受理的(2024)川1502民初518号原告谢祥芳与被告李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并从2014年4月16日起按月息2%计算利息至本金清偿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简转普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2024年4月23日。本案定于2024年4月25日15时30分在本院白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