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因你单位存在未为你单位职工史筱辉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违法行为,我中心于2024年2月7日作出责令限期缴存决定,责令你单位限期缴存单位应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
根据《成都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23〕2号)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现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向你单位告知,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我中心领取《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成公积金责限〔2024〕104号)、《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金额计算单》,逾期则视为送达。
你单位如不服我中心上述决定,有权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成都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且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本决定的,我中心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