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2024)
川民终58号刘娟:本院受理的(2024)川民终58号上诉人黄晓鸣诉被上诉人周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周文、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及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朱洪贵:本院受理的(2024)川1902民初337号原告四川省巴中市玖鲜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洪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案件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应诉及领取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4月19日上午9:10在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李学兵、郑茂林:本院受理的(2024)川1902民初389号原告周玉兰诉你们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租赁款、赔偿款89241.75元及利息26418.16元(暂计算至2023年9月16日,之后的利息以89241.75元为基数,按照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案件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谭小全、罗劲松、张永生:本院受理(2024)川1902民初650号原告巴州区创鑫建筑机具租赁站与被告谭小全、罗劲松、张永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谭小全于2012年3月9日签订的《建筑机具材料租赁合同》;2.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租金188,545.81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式:自起诉之日起,以188545.8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三被告付清之日止);3.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退还架管1656米、扣件1094套;若不能退还,则按架管18元/米、扣件7.5元/套的标准赔偿原告损失;4.请求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4月15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徐文美、巴中红玺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4)川1902民初684号原告陈海军诉被告徐文美、巴中红玺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案件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应诉及领取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4月19日上午10:00在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雷述财:本院受理(2024)川1902民初734号原告李德富诉被告雷述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应诉及领取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4月18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巴中市华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4)川1902民初786号原告施海与被告巴中市华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中基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76883.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576883.5元为基数,从2017年2月1日起计算至给付清结之日止。其中2017年2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18%为标准计算,为368415.2元;2020年8月20日至给付清结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为标准,截至起诉日暂为310537元。利息暂共为678952.2元);2.依法判决被告一向原告返还保证金20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2月26日起计算至给付清结之日止。其中2014年12月26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18%为标准计算,为203473.9元;2020年8月20日至给付清结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为标准,截至起诉日暂为107660元。利息暂共为311133.9元);3.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二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就被告一对原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4月16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2024)川1902民初869号
谢奉蓝:本院受理原告柳怀林与被告谢奉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4月10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三楼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何青莲、熊宽怀:本院受理原告巴中市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何青莲、熊宽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川1902民初57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李茂华:本院受理原告巴中市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茂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902民初57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吴冬:本院受理原告深圳润华物业集团运营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与被告吴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902民初65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罗俊、李俊:本院受理原告巴中市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罗俊、李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川1902民初65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陈泳桥:本院受理原告四川火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与被告陈泳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902民初65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王天春:本院受理的(2024)川1902民初66号原告武秋娃与被告王天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应诉或领取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4月19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马洋:本院受理的(2024)川1902民初559号原告尹盛贵、易文秀与被告马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应诉或领取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4月19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王军:本院受理的(2024)川1902民初905号原告欧伏元与被告王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应诉或领取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4月19日上午11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王福华、严昌琼:本院受理(2024)川1902民初707号巴中市鑫园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及王飞翔、岑芳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审理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中科科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诉你与中秦百禾新建设有限公司、刘恒均、李峻青、李晓燕、陈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后于2023年11月3日作出(2023)川1902民初3124号民事判决书,现被告刘恒均、李峻青、李晓燕、陈通对该案提出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王振铭: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昭化支行与被告王振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3791.16元,截止2023年9月20日止的利息9258.78元及逾期利息、罚息、复利;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等其他费用。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院将在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十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张小明、吕继鸿:本院受理的(2024)川0823民初520号原告四川豪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祥瑞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吕继鸿、张小明合同纠纷一案,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普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剑阁县人民法院
甯雄:本院受理的(2024)川0823民初25号原告张媛与被告甯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本金人民币18000元及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天(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剑门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剑阁县人民法院
舒宁:本院受理(2023)川0802民初6921号原告广元金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舒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刘伟:本院受理的(2024)川0722民初71号原告钟明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赁款项4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所花费的保全费、误工费33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民事裁定书(保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的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中太法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