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4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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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秀彪: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春光与被告李秀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0000.00元,并自2022年1月27日起按照LPR标准支付利息。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卫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肖林: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秀琼与被告肖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35000.00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转程序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11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卫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王应平: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民初7309号原告山东晟和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应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晟和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5614.33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5522.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2月11日计算至2023年10月19日);二、驳回原告山东晟和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应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台县人民法院
李小伟(甘肃省人):本院受理的(2024)川0722民初314号原告李朋武诉被告李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47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1410元(按照借条上的约定年化利率12%从2023年9月至2023年11月,后续利息计算至实际清偿为止);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2024年4月1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
杨元洪:本院受理原告杨元满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21民初81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元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杨元满支付劳务费38500元。判决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部县人民法院
胡林:本院受理的(2024)川1525民初88号原告姜桥与被告胡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胡林偿还原告姜桥借款本金80000元;2、依法判决被告胡林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暂计人民币1361.1元;3、依法判决被告胡林向原告姜桥支付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4、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胡林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限届满之日起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来复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高县人民法院
罗乾金、彭万芬:本院受理原告张建与被告罗乾金、彭万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建请求:1.依法判决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8000元并支付2016年1月1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55%的4倍计算,起诉时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8月31日的利息为49158.45元),本息合计87158.45元;2.本案涉诉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因无你们确切的联系方式和送达地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1525民初10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审判人员告知书等诉讼文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罗场人民法庭领取上列文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罗场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高县人民法院
筠连县峰玲飞服饰店:本院受理的(2023)川1502知民初256号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筠连县峰玲飞服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筠连县峰玲飞服饰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5000元;二、驳回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750元,被告筠连县峰玲飞服饰店负担5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李茂和:本院受理的(2024)川0921民初11号原告蓬溪美居建材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决:1、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材料款9228元及逾期利息710.28元(计算至2023年10月26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蓬溪县人民法院
胡云都、林罗强:本院受理的(2024)川0921民初23号原告张万莲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决:1、被告双倍返还原告货款定金116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蓬溪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