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老人去银行取钱,却不慎将钱遗落在银行门口。寻找无果后,老人报警求助。然而,当警方找到捡钱者后,对方却拒不归还。近日,邛崃市法院审理了这起遗失物返还纠纷,判决捡钱者必须返还失主的4600元。
2023年11月29日下午,年近八旬的老人金某香在成都农商银行邛崃火井支行取了4600元养老金,却不慎在离开时将4600元遗失在银行门口,直到回家后才发现钱不见了。急火攻心的金某香立即向邛崃市公安局火井派出所报案。火井派出所调取相关视频监控后发现,老人从银行出来后并没有意识到自己掉钱了,恰好路过的李某秋将其遗失的钱捡走了。随后,民警找到李某秋,希望她将钱还给老人,但遭到李某秋的拒绝。
今年1月底,金某香将李某秋起诉至邛崃市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李某秋立即返还自己的遗失款4600元。
庭审中,被告李某秋既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原告的陈述以及银行的《个人活期存款(结算账户)》及监控录像、派出所出具的《接(处)警登记表》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原告将所取4600元款项全部遗失,且全部由被告捡拾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被告李某秋在拾得原告遗失的钱款4600元后不予归还,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亦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道德准则不符。最终,邛崃市法院当庭判决被告李某秋返还原告金某香4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