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杨博顿、李佳臻: 本人胡达因故意在多个微信群发表不当言论,对杨博顿、李佳臻品格产生不当影响、降低其社会评价、侵害了两人的名誉权。2023年10月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的(2023)川7101民初11706号判决已经生效。 判决为我向杨博顿、李佳臻公开道歉、赔偿损失。 由于本人法律意识淡薄从而发表了不当言论,已对杨博顿、李佳臻的名誉造成损害,现向杨博顿、李佳臻真诚赔礼道歉并请求杨博顿、李佳臻的原谅。 特此致歉! 致歉人:胡达 2024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