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4年2月1日
发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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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晓梅:本院受理的(2024)川2021民初53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支行与被告黎晓梅、四川奥鑫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291532.14元及利息、罚息(利息截止2023年10月10日为16448.16元;罚息以307980.3元为基数,从2023年10月11日起每年按上年末的五年期LPR的1.8倍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约定的本案应当由被告承担的律师费14859元;三、判令被告四川奥鑫实业有限公司对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判令原告对被告依法进行预售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不动产所有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五、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举证通知书、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岳县人民法院
唐胜华、刘满先:本院受理的(2023)川2021民初4972号原告周建与被告唐胜华、刘满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公告期为三十日。判决内容为:一、限被告唐胜华、刘满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建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7日起至债务履行之日止,按2023年9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周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070元,公告费600元,财产保全费3732元,合计13402元,由被告唐胜华、刘满先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饶宇:本院受理的(2023)川2021民初5671号原告贺勇与被告饶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公告期为三十日。判决内容为:一、限被告饶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贺勇借款本金264713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分段计算:以180413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26日起至2023年10月15日止,按年利率3.325%计算;以264713元为基数,从2023年10月16日起至债务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3.325%计算);二、驳回原告贺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71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871元,由被告饶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安岳县人民法院
叶彩霞:本院受理原告四川桦融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李希文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2002民初71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递交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杜珏樟:本院受理的(2024)川2002民初321号原告孙佩媛与被告杜珏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欠款89800元人民币;2.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简转普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陈良:本院受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分公司诉陈良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2002民初76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