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4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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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仕勇:本院受理原告钟建琼与被告黄仕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3427民初16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由被告黄仕勇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钟建琼借款45,000元及利息16,132.50 元,本息合计 61, 132.50元;二、驳回原告钟建琼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12元,由被告黄仕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南县人民法院
李茂才:本院受理原告胡文彩与被告李茂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当事人举证须知、授权委托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宁南县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南县人民法院
石万均:本院受理(2024)川3437民初38号原告吉根古且与石万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30日既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4年3月12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雷波县人民法院
吉尔约日:本院受理的(2023)川3401民初717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昌市支行与被告吉尔约日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3401民初717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东城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西昌市人民法院
邓永刚:本院受理原告李孝成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西昌市人民法院
吉色曲子:本院受理的(2023)川3401民初822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昌市支行与被告吉色曲子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3401民初822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东城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西昌市人民法院
昆山安品汇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3401民初7085号凉山州白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昆山安品汇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凉山州白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25900元。案件受理费448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048元,由被告昆山安品汇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西昌市人民法院
阿作拉体:本院受理(2024)川3437民初76号原告张国银诉阿作拉体、中天鸿翔建设有限公司民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雷波县人民法院
王所作:本院受理(2024)川3437民初94号原告苏拉没诉王所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雷波县人民法院
石小红:本院受理原告曹俊海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4年3月18日上午9时在营山县人民法院城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决。
营山县人民法院
(2023)川1304执恢1051号李小平:关于本院在执行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庆支行与南充均瑞商贸有限公司、李定千、杜毅、张文勇、李小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1302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李小平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案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小平所有的位于南充市嘉陵区嘉陵大道一段1号凤娅国际59号楼2单元3层1号房屋(合同编号:20210127194229)、59号楼2单元5层1号房屋(合同编号:20210127194232)、60号楼1 单元 2 层 1 号(合同编号20210127194238),60号楼1单元2层2号房屋(合同编号202101274244)。因你下落不明,在公告期限三十日内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及查封裁定书,对查封的财产不得擅自设定其他权利负担。公告期限届满3日内到本院选择评估机构,逾期本院将自行组织选择委托评估机构对上述房屋进行评估,同时要求被执行人晏可及其他房屋占有人在公告届满五日内腾退上述房屋,逾期本院将强制腾退。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刘媛: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克矫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川0623民初53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王克矫偿还借款100000.00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10000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5月1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65%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刘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王克矫支付律师费4500.00元。三、驳回原告王克矫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