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4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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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方圆:本院受理的(2023)川0322民初4752号原告谢仁国与被告方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判决如下:限被告方圆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谢仁国偿还借款45200元。案件受理费93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530元,由被告方圆负担,其中案件受理费930元由被告方圆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方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原告谢仁国支付。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富顺县人民法院郭靖、郭绍平:本院受理的(2023)川0322民初4351号原告袁德华与被告郭靖、郭绍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判决如下:1.限被告郭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袁德华购车款39400元及利息7412.81元;2.限被告郭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袁德华手机款1800元及利息86.12元;3.被告郭绍平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中被告郭靖的债务向原告袁德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驳回原告袁德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94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694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094元由被告郭靖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郭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原告袁德华支付。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谢旭:本院受理的(2023)川0322民初3548号原告张越与被告谢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判决如下:1.限被告谢旭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张越偿还借款7000元;2.驳回原告张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650元,由被告谢旭负担,其中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谢旭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谢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原告张越支付。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富顺县人民法院廖颜:本院受理的(2023)川0322民初4404号原告文锐与被告廖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判决如下:1.限被告廖颜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文锐偿还借款本金15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15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1日起,按年利率3.65%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2.驳回原告文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5元,公告费600元,共计925元,由被告廖颜负担,其中案件受理费325元由被告廖颜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廖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原告文锐支付。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富顺县人民法院兰玲:本院受理的(2023)川0322民初4367号原告张威与被告兰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判决如下:限被告兰玲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张威支付货款1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的计算方法:自2022年11月6日起,以1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的标准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650元,由被告兰玲负担,其中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兰玲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兰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原告张威支付。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富顺县人民法院李健、陶丽英:本院受理的(2023)川0322民初3544号原告倪林与被告李健、陶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判决如下:1.限被告李健、陶丽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倪林借款本金474746.16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22年9月1日起,以借款本金410843.5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8%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410843.56元还清之日止;自2022年9月1日起,以借款本金63902.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2%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63902.6元还清之日止);2.限被告李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倪林借款本金186390.27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22年9月1日起,以借款本金186390.2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2%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186390.27元还清之日止);3.驳回原告倪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200元,公告费1200元,共计13400元,由原告倪林负担1789元,被告李健、陶丽英共同负担11611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0411元由被告李健、陶丽英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共同向本院缴纳,公告费1200元由被告李健、陶丽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直接向原告倪林支付。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富顺县人民法院胡伟:本院受理的(2023)川0921民初2972号原告广州卓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胡伟、何艳芬安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广州卓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8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6100元,由原告广州卓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杨俊:本院受理的(2024)川0904民初162号原告唐继强与被告杨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8000元及利息;二、判令被告支付30%违约金,合计54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3月5日9时30分在三家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李龙江:本院受理申请人李成永申请宣告李龙江失踪一案,经本院依法公告后李龙江仍下落不明,本院于2024年1月12日依法作出了(2023)川1823民特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宣告李龙江失踪;指定李成永为失踪人李龙江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汉源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