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4年1月5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余静、李志强:本院受理原告四川省华美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余静、李志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902民初57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马万清:本院受理原告四川省华美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马万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902民初57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黄玲:本院受理原告刘雪华与被告黄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902民初60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王晓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1902民初678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在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厍思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1902民初678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在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邹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1902民初678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在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黄玫(四川省西充县晋城镇刘家巷16号附8号101室):本院受理原告蒲金玉诉你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川1325民初16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黄玫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其所持王海燕银行卡(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28482099618805873)金额内属于王海燕的遗产部分向原告蒲金玉支付(2017)川1325民初305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王海燕应支付的100000元;二、驳回原告蒲金玉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西充县人民法院吴敏(户籍地:四川省南部县新华路538号1栋1单元6楼2号):本院受理何家锦与吴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川1321民初8549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2月20日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部县人民法院刘何强、张海龙:本院受理原告文小明、卢霞诉被告营山县空间派对酒吧、王江龙、徐康、徐勇、董干、彭杰、张海龙、黄品荃、刘何强、贾宇航、刘俊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3年12月15日作出(2023)川1322民初2142号民事判决书,原告文小明、卢霞不服判决,现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营山县人民法院白云飞: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成都分中心与被告白云飞信用卡纠纷一案,由于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年1月3日作出的(2023)川1321民初7284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白云飞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成都分中心借款本金48207.31元和利息;二、驳回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成都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成都)。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部县人民法院肖红英(肖红英户籍地:四川省南部县体育路113号):本院受理原告杨仕英与被告肖红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年1月3日作出的(2023)川1321民初7131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肖红英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杨仕英返还借款80000元并支付利息;二、驳回原告杨仕英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部县人民法院(2023)川1321民初8659号李毛林:本院受理原告谢菊英诉被告李毛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2月2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南部县人民法院吴敏(吴敏户籍地:四川省南部县新华路538号1栋1单元6楼2号):本院受理何家锦与吴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川1321民初8549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2月20日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部县人民法院刘长荣:本院受理原告张金普诉被告刘长荣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21民初64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及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部县人民法院张家连:本院受理原告南部县蜀北办事处富源不锈钢彩钢经营部诉被告张家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21民初44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及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部县人民法院侯小虎(511381197912256971):本院已受理(2023)川1381民初5501号案件原告杨尔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曹利军(511381198105186633)、马燕霞(413027198308101429):本院已受理(2023)川1381民初7298号案件原告廖润春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30日内。该案定于2024年3月5日上午9时00分在阆中市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阆中市人民法院(2024)川1323民特1号本院于2024年1月2日受理祝高华申请宣告祝双失踪一案。申请人称:祝双,男,1989年7月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1323198907062671。祝双于2010年在四川轻化工大学(四川理工学院)就读大学二年级期间失去联系,现已下落不明12年。下落不明人祝双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申报其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祝双将被宣告失踪。凡知悉下落不明人祝双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祝双情况,向本院报告。
蓬安县人民法院张凤秀:关于原告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作出(2023)川1321民初6712号民事判决书,因你外出无明确通信地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凤秀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人民币7298.3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罗波:本院受理的(2023)川0823民初2894号原告赵蓉与被告罗波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赵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卢东:本院受理的(2023)川1123民初306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犍为支行与被告卢东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卢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犍为县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8,931.23元、截止2023年1月31日利息1, 740.02元,费用4,399.69元;并从2023年2月1日起以18,931.2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利息至付清本息之日止;二、被告卢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犍为县支行为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1,5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2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卢东负担。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杨杰:本院受理的(2023)川1123民初2681号原告刘世海与被告杨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刘世海借款本金23,100元、违约金5,0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2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杨杰负担。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张国珍:本院受理的(2023)川1102民初6844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与被告张国珍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102民初68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吴文昌:本院受理的(2023)川1102民初8363号原告杨建伟与被告吴文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吴文昌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诉讼须知、三个规定告知书、(2023)川1102民初8363号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2023)川1102民初8363号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裁判。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魏成根:本院受理的(2023)川1102民初7402号原告李树成与被告魏成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102民初74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张国珍:本院受理的(2023)川1102民初6845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与被告张国珍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102民初68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宋志福:本院受理的(2023)川1102民初1468号原告王俊兰与被告宋志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6000元并支付利息;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案件当事人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三个规定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苏稽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周惠玲:本院受理的(2023)川1102民初8890号原告钟庆与被告周小琴、周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80000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案件当事人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三个规定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苏稽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4)川1112民特1号候友贵:本院于2024年1月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候帆申请宣告候友贵死亡一案。申请人候帆称:候友贵,男,1963年5月6日出生,汉族,原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冠英镇青乐村1组18号附1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1123196305067977。候友贵于2021年8月2日19时在冠英镇青乐村3组河边游泳溺水身亡,下落不明已满2年。下落不明人候友贵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候友贵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候友贵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候友贵情况,向本院报告。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曹永红:关于原告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作出(2023)川1321民初6715号民事判决书,因你外出无明确通信地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曹永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14年1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人民币8454.5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