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前,上海88岁独居老人将300万元房产送给水果摊主刘某一事曾引发热议。水果摊主刘某将老人的亲属诉至法院,要求将老人的房产及银行存款余额判归刘某所有。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刘某的诉讼请求。
老人生有独子,妻子于2011年去世,独子于2017年2月去世,独子没有子女。老人亲属中,有姐姐和妹妹多人,其中二人已去世,留有子女。根据法院认定的事实,2017年8月,也就是老人的独子去世约半年后,老人和水果摊主刘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将其所有的个人财产遗赠给刘某,个人财产包括不动产、存款及其他财物;刘某负责老人的吃、穿、住、行、医疗、养老等扶养义务。
2019年3月,上海市普陀公证处就该份《遗赠扶养协议》进行了公证,出具了《公证书》。《公证书》内容显示:《遗赠扶养协议》在订立协议时双方均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遗赠扶养协议》签署后,刘某夫妇等与老人共同生活至2021年老人去世。
老人去世后,老人的妹妹等亲属对遗产分配提出异议,后刘某将老人的妹妹和外甥等多人诉至法院。刘某的主要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上海市宝山区某房产及房屋内财产由原告所有;请求判令老人名下银行存款余额及孳息归原告所有。
被告不同意刘某的诉请。他们认为,老人在录音录像中有多处逻辑混乱、与事实不符的表达。刘某是在明知老人精神存在问题、行为能力受限的情况下,与其签署《遗赠扶养协议》,试图侵占系争房屋,存在明显恶意,协议应属于无效。
法院查明,虽然2021年5月老人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无证据证明其在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期间已经处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故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举证的就医住院诊断等证据无法得出老人在签署遗赠扶养协议时行为能力受限之结论,也无证据证明遗赠扶养协议并非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院表示,被告所举现有证据无法达到民事证据优势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该院对被告关于遗赠扶养协议无效的意见不予采纳,并认为应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和其所享有的财产处分权,对涉案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予以认可。
2023年12月12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老人的房屋、房屋内财物,以及其名下3个账户的资金余额、孳息归原告刘某所有。据上海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