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星期狗”,就是从他人手中购买的小狗,买的时候非常精神、活泼可爱,往往7天左右就会出现问题,呕吐、咳嗽、便血,甚至死亡。那么,购买的宠物狗不到一周就患病死亡,卖家应承担哪些赔偿责任呢?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宠物买卖纠纷上诉案。
2021年1月17日,冯某在陈某处购买了一只松狮犬。该松狮犬在被出售后不到一周的时间内即出现眼睛发红、便血等不适症状,并被确诊患有犬瘟热。冯某将松狮犬患病情况告知陈某后未能得到有效解决,遂将该松狮犬送医救治。2021年2月3日,该松狮犬病亡,冯某将其火化。冯某认为陈某销售的松狮犬存在质量问题,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遂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退还宠物购物款,并赔偿宠物医疗费及安葬费。
九龙坡区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冯某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陈某作为出卖人应当向冯某提供健康的宠物。本案中,双方未对检验期限进行约定,结合宠物作为活体类商品的特点及犬瘟热的潜伏期,确定合理的检验期限至少不应少于10天。冯某买后7天,松狮犬即被确认感染犬瘟热,故陈某出售给冯某的松狮犬存在质量瑕疵,陈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宠物与主人之间具有情感联系,冯某将松狮犬送至宠物医院进行治疗系正当行为,由此产生的费用属于合理开支,而该损失系因陈某出售的松狮犬存在质量瑕疵所导致,故相应损失应由陈某承担。松狮犬系感染犬瘟病毒死亡,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对该松狮犬作灭杀消毒处理,冯某称向第三方支付了相应的处理费用,亦系合理开支。遂判决陈某赔偿冯某各项损失合计8291元。
陈某不服,向重庆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重庆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交付的标的物松狮犬不符合质量要求,并给买受人冯某造成了损失,冯某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该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重庆长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