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4年1月3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李雪:本院受理的(2023)川0322民初4302号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雪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李雪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7943.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为:截止2023年7月28日的违约金为1664.27元,自2023年7月29日起的违约金,以17943.7元为基数,按日0.5‰计算至租金付清之日止);二、限被告李雪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200元;三、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对登记在被告李雪名下的车牌号为川EK00D5的东风牌轻型仓栅式货车(车辆识别码为LVZUP31E7LC015028)在拍卖、变卖、折价所得款项中在上述一、二项判决内容确定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2023)川0322民初4236号钟杰:本院受理的原告徐贞贞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徐贞贞与被告钟杰离婚。本案受理费26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860元,由原告徐贞贞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富顺县人民法院李健、陶丽英:本院受理的(2023)川0322民初4685号原告李强与被告李健、陶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李健、陶丽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强借款本金800000元并支付利息和滞纳金(截至2022年5月4日的利息为276000元;自2022年5月5日至2022年7月31日的利息,以本金8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自2022年8月1日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和滞纳金,以本金8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8%的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李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350元,公告费1200元,共计8550元,由被告李健、陶丽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刘天云:本院受理的(2023)川0321民初3688号原告杨玲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杨玲与被告刘天云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60元,由原告杨玲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荣县人民法院陈国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321民初365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李涛、赵金峰、彭志明:本院受理的(2023)川0321民初1947号原告孔刚与被告李涛、赵金峰,第三人彭志明、张路路、蒋喜平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令李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孔刚39518.75元;判令赵金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47422.50元;驳回孔刚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974元,由李涛负担900元,赵金峰负担1074元。公告费600元,由李涛负担300元,赵金峰负担3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未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荣县人民法院宋兵:本院受理的(2023)川0321民初3771号原告彭琦玲与被告宋兵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彭琦玲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860元,由原告彭琦玲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审判庭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荣县人民法院刘晓平:本院受理的(2023)川0321民初3258号原告黄思琦与被告刘晓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黄思琦与被告刘晓平之间2023年2月5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3年8月22日解除;二、被告刘晓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黄思琦房屋租金2000元、押金1000元,合计3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荣县人民法院蒋永奉、朱大敏:本院受理的(2023)川1722民初2014号原告崔胜兵与你们、匡方洪、蒋德艳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蒋永奉、朱大敏、匡方洪、蒋德艳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崔胜兵运输费230,901元,并承担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下欠费用为基数,从2021年2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案件受理费4,764元,由蒋永奉、朱大敏、匡方洪、蒋德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宣汉县人民法院李希林: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4民初4249号黄刚义诉李希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李希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黄刚义返还货款26,5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26,500元为基数,从2023年10月30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邓焱中: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4民初4258号董彦辰诉邓焱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邓焱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董彦辰偿还借款7,428元。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左天翼: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民初3913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浦东银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左天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浦东银行偿还借款本金、截至2022年12月3日的利息、违约金共计21608.78元,并支付自2022年12月4日起以13644.7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40元,公告费300元,由左天翼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台县人民法院颜凤生: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民初3917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颜凤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兴业银行支付截止2023年3月6日的本金76691.63元,利息35191.83元,违约金12722.14元,并以76691.63元为基数从2023年3月7日起按年利率18%支付利息至欠款清偿止;二.驳回兴业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92元,公告费300元,由颜凤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台县人民法院林超: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民初3927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林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兴业银行支付截止2023年3月6日的本金72446.48元,利息13403.28元,违约金32842.8元,并以72446.48元为基数从2023年3月7日起按年利率18%支付利息至欠款清偿止;二.驳回兴业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74元,公告费300元,由林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台县人民法院冯超: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民初3937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冯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兴业银行欠款本金178059.61元,利息24971.58元,违约金66619.66元,并以178059.61元为基数从2023年3月7日起按年利率18%支付利息至本金清偿止;二.驳回兴业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345元,公告费300元,由冯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台县人民法院蒋林:本院受理原告杨清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0722民初589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杨清华与蒋林离婚。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台县人民法院叶世玉: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民初7673号原告何仲刚与被告叶世玉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调解或判决原、被告离婚;2.被告给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全部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2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乐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赖强: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民初3932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赖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兴业银行截止2023年3月6日的本金47838.08元,利息4485.15元,违约金124725.05元,并以47838.08元为基数从2023年3月7日起按年利率18%支付利息至欠款清偿止;二.驳回兴业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41元,公告费300元,由赖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台县人民法院陈荣华:本院受理的原告四川涪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727民初12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 一、被告陈荣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四川涪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归还借款1200000 元及支付利息(以12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月利率 1.2%计算;以12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借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四川涪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888元,由原告四川涪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72元,被告陈荣华负担23616元;公告费900元,由被告陈荣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杨冲冲、杨石磊、张军普、陈刚、刘文敏、陕西珍聚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帮国:本院办理异议人熊光全提出申请追加杨冲冲、杨石磊、张军普、陈刚、刘文敏为(2023)川0703执3425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因你们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执行异议申请书、传唤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日内。本案于2024年2月6日上午09:30在本院第四审判庭举行听证。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谢祺:本院受理的(2023)川0703民初8564号原告谢梓晗与被告谢祺抚养费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谢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谢梓晗支付从2020年11月1日起至2023年11月30日止的生活费32500元;二、被告谢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谢梓晗支付教育费15368.5元;三、驳回原告谢梓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谢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成都晖成威财税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章权利诉被告成都晖成威财税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704民初45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成都晖成威财税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章权利服务费79000元,并自2023年7月1日起,以79000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是贷款报价利率计付逾期利息至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888元,保全费810元,合计: 1698元,由被告成都晖成威财税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陈小强: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民初5980号原告肖娟与被告陈小强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肖娟与被告陈小强离婚;二、双方婚生女陈靖蓉由原告肖娟抚养,由被告陈小强从2023年9月起每月20日前给付陈靖蓉生活费800元,教育费、医疗费(除医保报销外)凭票由原告肖娟与被告陈小强各承担50%至陈靖蓉年满十八周岁时止;三、由被告陈小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肖娟15500元;四、驳回原告肖娟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及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周世兴: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民初6841号原告母菊华与被告周世兴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722民初68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母菊华要求与被告周世兴离婚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及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谭小东: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民初7053号原告宋建秋与被告谭小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钻机占用期间折旧费537491.57元及利息(以537491.57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LPR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000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1200元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2月26日下午14时在本院乐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