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法院公告

  • 四川法治报
    2023年11月17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
    本院于2023年11月8日受理(2023)川1123民特46号申请人蓝正常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申请人称,蓝正兴(公民身份证号码:511123194703056895)2019年10月7日离家出走,经警方及家人寻找,下落不明,至今已满4年,请求法院宣告死亡。下落不明人蓝正兴(公民身份证号码:511123194703056895)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蓝正兴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蓝正兴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程方田情况,向本院报告。
      犍为县人民法院陈雷:本院受理的(2023)川1102民初8330号原告左红英与被告陈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上午9:30在本院二楼审判庭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裁判。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乐山云达慧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周小林: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湾支行与被告乐山云达慧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周小林、范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范瑾申请对《权利质押合同》(合同编号:2016乐商银沙支质字第004-3号)及《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16乐商银沙支质字第004号)中“范瑾”的签名及指印是否为本人书写及捺印。鉴定结论为上述签名及指印非范瑾本人书写及捺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司法鉴定意见书【福森特司鉴(2023)文鉴字第49号、福森特司鉴(2023)痕鉴字第11号】、承办人变更通知书、合议庭人员变更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文书。自本公告之日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应于公告期满5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本案定于异议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董键霆:本院受理原告龙浩然与被告董键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704民初24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董键霆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龙浩然返还借款140000元,并自2023年1月1日起,以140000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利息利率计付利息至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四川省米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绵阳耀强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792民初23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四川省米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装、制用门窗费用13189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38元,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李雪梅、李洋:本院受理的(2023)川0703民初1145号原告绵阳市金联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雪梅、李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雪梅、李洋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绵阳市金联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10月20日至2020年10月29日的物业服务费2,494.66元;二、被告李雪梅、李洋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绵阳市金联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公告费3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雪梅、李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文燕(510922198204064107):本院受理的(2023)川0703民初11580号原告绵阳融资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文燕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由原告所垫付的各项税费合计403881.37元(其中包括其他城市维护建设税1881.69元、其他印花税557.10元、其他土地增值税176181.74元、教育附加806.44元、地方教育费附加537.62元、其他增值税53762.64元、其他个人所得税170154.14元);二、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以403881.37元为基数自实际垫付之日2021年10月2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费(暂计至2023年6月30日为24998.04元);三、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4年1月25日0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黄久玲:本院受理原告蒋莲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0722民初274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驳回蒋莲珠的全部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台县人民法院彭家学: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民初5072号原告唐金平与被告彭家学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722民初50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唐金平要求与被告彭家学离婚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及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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