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6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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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间的转账 是“爱”还是“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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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陈超)近日,宁南县法院审理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原告毛某与被告李某原系恋人关系,在交往近14个月的时间里,毛某向李某转账近24万元,金额从100元到3万元不等。因感情破裂,双方解除了恋爱关系,毛某要求李某返还所有转账。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向被告转账1000元以下及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属于双方之间无条件的赠与或者双方共同恋爱期间的消费,其余款项李某未能说明合法占有的理由,判决李某返还除去前述金额后认定的款项总额共计17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