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法院公告

  • 四川法治报
    2023年11月15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
    李雄:原告李国建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己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特公告向你送达(2023)川1922民初255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李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李国建货款11500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或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南江县人民法院罗平:本院受理的(2023)川1922民初3484号原告谢治安与被告罗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谢治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工资款3709.75元及利息(以3709.75元为基数自欠款之日起至偿还付清之日止按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对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于2023年12月1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红塔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南江县人民法院何江:本院受理的(2023)川1922民初3605号原告王代忠与被告何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12月26日上午10时00分,在南江县人民法院赶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南江县人民法院赵林:本院受理(2023)川1921民初2813号原告杜静鸿与被告赵林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杜静鸿与被告赵林离婚;二、婚生女赵芸朵随被告赵林生活,原告杜静鸿从2023年11月起每月支付婚生女赵芸朵抚养费700元直至婚生女赵芸朵年满十八周岁时止,每年应支付的抚养费在当年12月31日前付清。原告杜静鸿对婚生女赵芸朵享有探望权。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杜静鸿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饶莉:本院受理(2023)川1921民初3118号原告汤文记与被告饶莉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汤文记与被告饶莉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汤文记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赵劲松、袁玉:本院受理的(2023)川1921民初3577号原告程维生与被告赵劲松、袁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将于举证期(答辩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点00分在通江县人民法院广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通江县人民法院冯言银:本院于2023年9月20日立案受理(2023)川1923民特10号申请人冯韵与被申请人冯言银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一案,经查,冯言银,男,汉族,1965年1月21日出生,户籍地址:四川省平昌县金宝街道太平社区5组39号。被申请人冯言银于2018年1月27日从平昌县政法街走失,申请人于2018年2月2日向平昌县公安局江阳派出所报案后,被申请人冯言银至今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为一年,希望冯言银本人或知道其下落的利害关系人与本院联系。公告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判决。
      平昌县人民法院魏传伦、陈雨:本院受理的(2023)川1903民初2135号原告李焕前与被告魏传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被告给付原告借款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2023)川1903民初2137号原告李焕前与被告魏传伦、陈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曾淑芳:本院受理的(2023)川1903民初1720号原告桂成林与被告曾淑芳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桂成林与被告曾淑芳离婚;二、婚生女桂玲华由原告桂成林抚养,被告曾淑芳自2023年9月5日起于每月28日前按照1000元/月的标准向原告桂成林支付桂玲华的抚养费至其成年时止;被告曾淑芳对桂玲华有探望的权利,原告桂成林有协助的义务;三、驳回原告桂成林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桂成林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胡登科:原告余步先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己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特公告向你送达(2023)川1922民初269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限被告胡登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余步先借款30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或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南江县人民法院牟泽彬: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江阳区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0502民初23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牟泽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江阳区支行信用卡借款本金9775.96元、违约金1875.39、利息917元,合计12568.35元,以及支付以9775.96元为基数从2022年3月26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时止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的利息(但不超过以借款本金9775.9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数额)。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牟泽彬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四川电科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四川临港五洲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诉你司、四川力宏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0502民初26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四川力宏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租金及相关费用503853.22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式:以354157元为基数,从2021年11月1日起至2022年9月18日止,按照一年期 LPR 计算;以310359.22元为基数,从2022年9月19日起至310359.22元清偿时止,按照一年期LPR计算;以193494元为基数,从2022年4月1日起至193494元清偿时止,按照一年期LPR计算);二、驳回原告四川临港五洲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38元,由被告四川力宏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四川力宏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在收到判决书后于2023年10月31日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撤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23)川0502民初2691号民事判决;2.改判租金及相关费用及资金占用利息由被上诉人四川电科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张红:本院受理李涛诉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古蔺县人民法院(2023)川0525民初416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权利义务告知书,传票。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偿还余下25853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相应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3.判令被告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18日下午15时40分在古蔺县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古蔺县人民法院黄小飞:本院受理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古蔺县人民法院(2023)川0525民初419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权利义务告知书,传票。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0866.66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以剩余未还本金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照24%的年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差旅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18日下午15时00分在古蔺县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古蔺县人民法院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南广镇富强村3组15号的高小淋(公民身份号码:51150219890821412X):本院受理的(2023)川0524民初4095号原告李想与被告高小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高小淋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4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40000元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高小淋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18日下午三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叙永县人民法院泸州乐活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泸州市高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0502民初26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原告泸州市高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泸州乐活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标准化厂房一期23号楼)》(合同编号:泸高资管(2022)12号)于2023年8月12日解除;二、被告泸州乐活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泸州市高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返还泸州高新区标准化厂房一期A区23号楼B栋第四层房屋;三、被告泸州乐活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泸州市高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21年12月16日至2023年3月2日的租金130235.02元;四、被告泸州乐活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泸州市高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房屋占用费(房屋占用费的计算方式为:以8859.53元为标准从2023年8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五、被告泸州乐活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泸州市高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水费47033.9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23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泸州乐活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徐良鸿:本院受理原告刘立刚诉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0502民初42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徐良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立刚运输费20939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式:从2023年1月23日起以2093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4元,由被告徐良鸿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代小英(510521197404203041):本院受理的(2023)川0524民初3882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后判决:一、被告代小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84, 160.82元;二、被告代小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利息、费用(利息、费用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自逾期之日计至实际清偿日,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最终取得的利息、费用总和不得超过以欠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为标准,按实际欠款期限计算的金额);三、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成渝金融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以上文书均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王春霞(510522197403286347):本院受理的(2023)川0524民初3883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后判决:一、被告王春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87, 741.65元;二、被告王春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利息、费用(利息、费用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自逾期之日计至实际清偿日,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最终取得的利息、费用总和不得超过以欠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为标准,按实际欠款期限计算的金额);三、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成渝金融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以上文书均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泸州市马恒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澜迈石业有限公司、袁章文、谢贞云合同纠纷:本院受理的(2023)川 0504 执异 85 号、(2023)川0504执异86号异议人(原案申请人)泸州诚信达财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原案利害关系人袁章文、谢贞云及原案被执行人泸州市马恒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澜迈石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川 0504 执异 85 号、(2023)川0504执异86号执行裁定书,请你见此公告后立即来本院领取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陈林(510504198911081219):本院受理的(2023)川0504民初3711号原告杜巧与被告陈林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欠原告杜巧运输费用3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50元由被告陈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曾祥友(510524199611044176):本院受理的(2023)川0504民初3292号原告泸州顺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香林路分公司与被告曾祥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曾祥友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泸州顺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香林路分公司汽车租金1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元,公告费600元,共计675元,由被告曾祥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邹锐:本院受理原告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2021民初44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邹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5556.86元;二、驳回原告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8元,由被告邹锐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邹锐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2023)川2002民初7481号李仲林:本院受理原告吴敏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10: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伍隍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陈波:本院受理的(2023)川2002民初5554号原告刘琪与被告陈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2023)川2002民初55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刘琪借款本金11,000元及支付利息(以11,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8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每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11,000元偿还完毕为止);二、被告陈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刘琪公告费600元;三、驳回原告刘琪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5元,由被告陈波负担;被告陈波负担的诉讼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琪给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刘训辉:本院受理原告陈梅诉被告刘训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2023)川2002民初6504号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陈维:本院受理原告北海秉添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2023)川2002民初6572号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23)川2002民初7471号周贤毅:本院受理原告林愿诉被告周贤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19日上午10:30在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丰裕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刘光菊:本院受理原告胡兴全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2002民初62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刘畅:本院受理原告龚星诉你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2002民初60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成都小尤果果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2002民初5501号原告安徽庆亚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亘兴商贸有限公司、志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资阳铁军运业有限公司、成都小尤果果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资阳市高新区蜀韵足浴店:本院受理的(2023)川2002民初7142号原告李斌与被告资阳市高新区蜀韵足浴店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普通程序适用独任审理告知书及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何金地:本院受理的(2023)川2002民初5540号原告张椅与被告何金地、成都康蓉达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2002民初5540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