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法院公告

    2023年10月31日

  • 四川法治报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
    陈莉娟:本院受理的(2023)川1921民初3944号原告何武诉被告陈莉娟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陈凯林、婚生女何鑫随原告生活,自愿放弃被告支付小孩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除公告外的其他法定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2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江县人民法院
    四川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1903民初1844号原告四川成航建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恩阳川旅锦江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四川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丹棱大雅堂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被告一支付原告工程款5805062.43元+ 863770.12元及利息;二、被告二、三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三被告负担。因你公司下落不明,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杨莉:本院受理的(2023)川1423民初1832号原告赵福洪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原告赵福洪与被告杨莉离婚;2.养女赵星忆由原告抚养,原告自行承担抚养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1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柳江审判庭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洪雅县人民法院
    乐山托美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龙梅:本院受理的(2023)川1402民初5115号原告张友与被告乐山托美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龙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628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26280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代理费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18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何鑫龙、兰正菊:本院受理的(2023)川1402民初4381号原告眉山大地之屋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何鑫龙、兰正菊,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何鑫龙、兰正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眉山大地之屋置业有限公司代偿款28709.46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28709.46元为基数,从2023年4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梅学珍:本院受理的(2023)川1402民初5855号原告吴志东与被告梅学珍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届满后次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坡区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李中海:本院受理的(2023)川1402民初4704号原告李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76333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76333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全款时止);2.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4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2023)川1402民初4704号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四川禾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秋杰):本院受理申请人洪雅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你(单位)追缴土地出让价款纠纷一案,申请人请求:对洪雅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洪规自资函〔2022〕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追缴决定书》的全部决定内容准予强制执行。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强制执行申请书和陈述、申辩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自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若3日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本院依法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徐德军:本院受理的(2023)川1702民初8061号原告孙久宗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孙久宗请求:1.判决准予被告徐德军返还原告孙久宗借款20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金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审判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13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王政:本院受理的(2023)川1702民初6105号原告郑明万与被告王政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23年10月20日作出(2023)川1702民初61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政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郑明万支付保证金本息120万元,并支付2022年12月31日以后的利息(利息从2023年1月1日起,以984823.92元为基数,按照当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蔡从疆:本院受理的(2023)川1702民初744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诉被告蔡从疆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蔡从疆立即偿还原告截止2022年12月10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68688.46元;2.判令被告蔡从疆从首次逾期之日起以透支本金68688.4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含复利)、违约金、分期手续费等至付清时止;3.本案诉讼费用及律师代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1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达州市久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1702民初8107号原告郭兵与被告达州市久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1、依法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陈儒明、陈亮:本院受理(2023)川1702民初6173号原告杨浪与被告陈儒明、陈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23年10月20日作出(2023)川1702民初6173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陈儒明、陈亮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杨浪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266.66元,并支付2021年8月19日以后的利息(其中第一笔借款10万元的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8月20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借款付清时止;其余两笔借款合计10万元,以10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8月20日起,按照当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借款付清时止)。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案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达州双廊蓝桥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山之田模型科技有限公司诉你方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四川山之田模型科技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你方支付原告剩余合同款人民币237600元;判令你方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21年11月1日起,以237600元为基数;按照2021年11月22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为3.85%)计算至上述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7月30日为人民币15939元)。以上诉讼请求合计253539元;诉讼费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2023年12月13日上午9时30分在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唐登琴: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诉被告唐登琴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1702民初53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唐登琴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偿还截止冻卡之日下欠信用卡透支本金94,691.43元及利息、复利、违约金、分期手续费等(利息从首次逾期之日起以实际下欠本金为基数,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中约定的标准计算至付清时止,并扣减被告唐登琴已偿还的利息、复利、违约金、分期手续费等。前述利息、复利、违约金、分期手续费等之和不得超过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标准);二、被告唐登琴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偿还因实现债权垫付的公告费6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74元,送达判决书将产生的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唐登琴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朱兴建:本院受理(2023)川1702民初5395号原告王明义与被告朱兴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朱兴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明义支付劳务费3,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朱兴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杨建军:本院受理的(2023)川1722民初4988号原告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12月1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宣汉县人民法院
    彭伟(513022199505137259):本院受理的(2023)川1722民初4811号原告四川中皓远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彭伟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代付房款16083.78元,并以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65%自2022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支付资金利息。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12月20日10时30分在宣汉县人民法院南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宣汉县人民法院
    董文凭:本院受理的原告牟继生与被告董文凭离婚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1722民初38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牟继生与被告董文凭离婚;二、原、被告之子牟涵由原告牟继生直接抚养,被告董文凭不支付子女抚养费。案件受理费260.00元,由原告牟继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彭伟(513022199505137259):本院受理的(2023)川1722民初5160号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彭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93381.05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21年7月1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8月23日为47881.89元;三、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2801元;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12月20日9时30分在宣汉县人民法院南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宣汉县人民法院
    程维兵:本院受理的(2023)川1722民初660号原告庞胜利与被告程维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程维兵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庞胜利款项76,000元及资金利息(以76,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3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14.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扣除已支付利息10,000元)。案件受理费4630元,由程维兵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闫小江:本院受理的(2023)川1722民初5274号原告罗庭玉与被告徐小波、闫小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主要诉请:依法判决被告徐小波偿还原告欠款60000元,支付利息131776元(计算方法:以借款本金6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22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为97320元;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3年4月25日按LPR四倍计算为34456元),判令被告闫小江对被告徐小波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12月19日14时30分在本院土黄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宣汉县人民法院
    邱条双:本院受理的(2023)川1722民初5416号原告付登友与被告邱条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提出如下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12月18日9时在宣汉县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宣汉县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3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杨玉容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申请人杨玉容称,下落不明人曾美丽于2012年外出后突然失联,公安机关通过大数据多次查询,未查询到曾美丽的身份证、银行卡使用记录及其他信息,曾美丽已失踪11年多,至今下落不明。下落不明人曾美丽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曾美丽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曾美丽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曾美丽情况,向本院报告。
      荣县人民法院
    赵丽:本院审理(2023)川0321民初1831号案原告自贡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与被告赵丽、丁永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一、被告赵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9960.56元及利息、复利。被告丁永芳对前述借贷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并有权在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赵丽追偿;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0321民初1831号民事判决书、生效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调解室领取该判决书,逾期未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荣县人民法院
    范升阳:本院受理的(2022)川1123民初1248号原告四川犍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范升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范升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四川犍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899.87元、借期内利息865.1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本金99899.8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7875%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8元(已减半,原告四川犍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公告费900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南部县顺博土地整治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郭小明诉杨刚、南部县顺博土地整治有限公司、范科、王成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上诉人杨刚就(2022)川1321民初7751号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副本,逾期即视为送达。
      南部县人民法院
    (2023)川1321民初6467号刘长荣:本院受理原告张金普诉被告雍通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18日9时00分在本院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南部县人民法院
    李征峰:本院受理原告石长伦、余洪芬、石孟成、石孟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一.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元及借款利息(借款利息的计算方式:以本金4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至借款清偿时止);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21民初6005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19日上午9点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南部县人民法院
    周刚、李金丹: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刚、李金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21民初46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周刚、李金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380.33元及截至2023年9月20日利息(含罚息)2509.19元;并自2023年9月21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1.25‰(月利率7.5‰上浮50%)标准支付逾期罚息。判决书经过公告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部县人民法院
    雍振宏: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雍振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21民初48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雍振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元及截至2023年9月20日利息(含罚息)15946.78元;并自2023年9月21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6‰(月利率8.4‰上浮50%)标准支付逾期罚息。判决书经过公告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部县人民法院
    陈义敏(512930197407013972):本院已受理(2023)川1381民初4219号案件原告阆中思缘地产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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