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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2023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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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法治报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
(2023)川1681民初1490号
范强:本院受理段绪刚与你与被告川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范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段绪刚支付工资及工伤赔偿款63,000元,并支付利息;二、驳回原告段绪刚对被告川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76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976元,由被告范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华蓥市人民法院
杨琴:本院受理原告周高均与被告杨琴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履行生效义务告知书及(2023)川1681民初19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周高均与被告杨琴离婚;二、次女周梦瑶由原告周高均直接抚养,被告杨琴自本判决发生法律之日起每月28日前支付周梦瑶当月抚养费1000元,至周梦瑶年满十八周岁止;三、驳回原告周高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0元、公告费600元,原告周高均自愿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华蓥市人民法院
(2023)川1681民初1257号
华蓥市永峰金银花种植专业合作社:本院受理原告赵玉波、易维林、付登林诉被告华蓥市永峰金银花种植专业合作社姓名权纠纷一案,鉴定结论为:2012年11月23日华蓥市永峰金银花种植专业合作社《设立大会纪要》全体设立人处的“付登林”、“赵玉波”签名字迹与送检样本中的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审理案件通知书、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华蓥市人民法院
吴孝政、陈孟杰:本院受理的原告四川大海粮油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孝政、陈孟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811民初106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被告吴孝政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大海粮油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7264元并承担资金利息,利随本清;被告陈孟杰对上述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杨斌业:本院受理的(2023)川0823民初2555号原告罗丽与被告杨斌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一万元人民币,利息按照银行同期利率标准的四倍计算;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通过其他各种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审判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14日9时在本院白龙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剑阁县人民法院
任烈五、王银梅:本院受理的(2023)川0823民初2556号原告李芳与被告任烈五、王银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3000元及利息(从2020年8月26日起直至付清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通过其他各种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审判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简转普)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14日15时在本院白龙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剑阁县人民法院
孙文飞:本院受理的(2023)川0823民初2162号原告赵松与被告孙文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普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剑阁县人民法院
王兴东:本院受理的(2023)川0823民初2817号原告贾自会与被告王兴东离婚纠纷一案,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普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剑阁县人民法院
赵方翠:本院受理的(2023)川0823民初2729号原告王永东与被告赵方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或调解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王海坤由原告抚养成年,被告依法承担孩子的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鹤龄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剑阁县人民法院
王明政: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诉被告王明政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802民初48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明政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截止2023 年 9 月 6 日借款本金14841.91元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利息自2018年1月10日起,以实际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违约金自2018年1月10日起,按每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的5%计收)。上述利息及违约金相加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3.00元,公告费300.00元,合计1093.00元(原告已垫付),由被告王明政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汪洋:原告广元腾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峻熙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汪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802民初20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汪洋向原告广元腾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车费、维修清理费、赔偿费共计110413.73元及资金利息(以110413.73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广元腾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24.00元及公告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汪洋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广元腾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熊柯:本院受理的原告韩素广与被告熊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本院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0802民初46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熊柯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韩素广偿还借款本金35000元;二、驳回韩素广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韩素广负担315元、熊柯负担735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熊柯:本院受理的原告赵黎虹与被告熊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本院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0802民初46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熊柯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赵黎虹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及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7月6日起按年利率3.55%计算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时止)。案件受理费50元,由熊柯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熊柯: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琼瑶与被告熊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本院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0802民初46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熊柯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张琼瑶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熊柯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吕慧英:本院受理原告吴联藻与被告吕慧英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811民初11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原告吴联藻与被告吕慧英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吴联藻负担。自公告起30日内到本院民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胥川:本院受理的(2023)川0823民初2028号原告严梓芳与被告胥川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严梓芳与被告胥川离婚。案件受理费260.00元,公告费600.00元,由原告严梓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剑阁县人民法院
杨健:本院受理的(2023)川0823民初2036号原告唐传英与被告杨健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唐传英与被告杨健离婚;二、婚生子杨胤龙由被告杨健抚养教育成年,原告唐传英自2023年10月1日起,按每月1000.00元标准逐月支付婚生子杨胤龙抚养费至其十八周岁止。如果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00元,公告费600.00元,由原告唐传英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剑阁县人民法院
刘仕松、蔡晓兵:本院受理的(2023)川0823民初2219号原告浙江瑞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仕松、蔡晓兵追偿权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本案定于2023年10月27日上午9时在本院剑门关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剑阁县人民法院
蒲绍德:本院受理的(2023)川0823民初2874号原告孙秀华与被告蒲绍德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天(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剑门关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剑阁县人民法院
郑琰峰:本院受理的(2023)川0823民初2775号原告高金与被告郑琰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不当得利款54420元;2.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因通过其他各种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审判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简转普)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15日9时在本院白龙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剑阁县人民法院
李春松:本院受理的(2023)川0823民初1588号原告黄艳与被告李春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春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黄艳借款本金19200.00元;二、驳回原告黄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00元,由原告黄艳负担2470.00元、被告李春松负担430.00元,公告费600.00元,由被告李春松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支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张春明:本院受理的(2023)川0823民初2297号原告张倩倩与被告张春明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倩倩与被告张春明离婚;二、婚生子张钰航由原告张倩倩抚养教育成年,被告张春明自2023年10月1日起,按每月1000.00元标准逐月支付婚生子张钰航抚养费至其十八周岁止。如果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00元,公告费600.00元,由原告张倩倩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剑阁县人民法院
张泓:本院受理的(2023)川0802民初3130号原告广元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泓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被告之间于2020年2月26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限被告张泓于判决生效后20日内,腾空搬离租赁房屋并将该房屋返还给原告广元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被告张泓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广元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房屋租赁费30651.00元、物业管理费5021.64元,律师费4000.00元,合计39672.64元;四、驳回原告广元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2.00元,公告费300.00元,合计1092.00元,由被告张泓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胡亮:本院受理的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诉胡亮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802民初4970号案件的开庭传票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送达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利州区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款116911.23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赵海:本院受理原告刘瑶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0723民初13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海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刘瑶偿还借款1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从2022年6月7日起,以1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的标准支付资金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赵海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刘瑶支付律师费8000元。案件受理费3485元、保全费127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赵海承担。自公告登报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盐亭县人民法院
蒲元辉:本院受理的原告盐亭县富驿镇诚信农机经营部与被告蒲元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0723民初31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蒲元辉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盐亭县富驿镇诚信农机经营部支付货款11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蒲元辉负担。自公告登报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判决生效后,限被告蒲元辉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50元。期满仍未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盐亭县人民法院
文洪波: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3民初3010号原告张莲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张莲与被告文洪波离婚。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谢继宏:本院受理的盐亭县肖钢材经营部与被告谢继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0723民初31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谢继宏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盐亭县肖钢材经营部支付货款9173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谢继宏负担。自公告登报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判决生效后,限被告谢继宏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50元。期满仍未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盐亭县人民法院
范艾军: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3民初3578号原告郑玲玲与被告范艾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32万元,并承担资金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向你有效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盐亭县人民法院
龚仲虎:本院受理的(2023)川0703民初912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龚仲虎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截止2023年1月21日透支本金19999.51元、利息150元、罚息1504.46元、复息60.84元及自2023年1月2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复息、罚息;2.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3年12月14日09时30分在本院交通法庭二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岳建涌:本院受理的(2023)川0703民初503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岳建涌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岳建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归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9216.46元及从2018年5月13日起以所欠透支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违约金;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公告费6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23元,由被告岳建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马丹:本院受理的(2023)川0703民初4545号原告左明彦与被告马丹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的主要内容如下:被告马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左明彦退还诚意金5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5万元范围内的未付款为基数,分别从2019年5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付和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案件受理费1233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马丹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冯光远: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4009号原告刘义述与被告冯光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冯光远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义述车辆停运损失500元;二、被告冯光远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义述支付公告费600元;三、驳回原告刘义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贾宗雄: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3753号原告原告黄俊松与被告贾宗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贾宗雄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俊松支付赔偿款8,000元;二、被告贾宗雄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俊松支付公告费6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黄俊松预缴500元),由被告贾宗雄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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