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法院公告

    2023年10月10日

  • 四川法治报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
    张英:本院受理原告胡冬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28日上午9时在营山县人民法院城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决。
      营山县人民法院
    乔光旭(511325198306205633):本院受理的(2023)川1325民初2833号原告四川西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支行诉被告乔光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按照编号5351022018000586号《个人借款合同》偿还在原告处借款本金140000元,支付截止2023年5月6日利息及罚息共计25016.17元,按合同约定支付从2021年11月21日起至本金还清止的全部利息及罚息,以及原告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二.被告未按西充信农借(2020)002100-0238号《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相关约定偿还贷款利息,原告现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请判令被告偿还在原告处下余借款本金50000元,支付截止2023年5月6日利息及罚息共计5544.91元,支付从2021年11月21日起至本金还清止的全部利息及罚息,以及支付原告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三.判决原告为实现诉讼请求第一项的债权对被告提供的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乔光旭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晋新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西充县人民法院
    何晓峰(曾用名:何小峰):我院受理原告邱亚与被告何晓峰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在外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21民初3088号民事判决书(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被告何晓峰从2023年9月起每月向何晨熙支付生活费800元;3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汪鸿,宜宾市筠连县筠巡公路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3)川15民初15号原告四川盛憬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廖军、汪鸿,第三人宜宾市筠连县筠巡公路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廖军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上诉,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川15民初15号上诉状。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四川盛憬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2.由四川盛憬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为送达之日起15日内。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汪鸿,宜宾市筠连县筠巡公路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3)川15民初15号原告四川盛憬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廖军、汪鸿,第三人宜宾市筠连县筠巡公路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川15民初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追加被告廖军、汪鸿为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15执3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二、被告廖军在未缴纳出资4080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宜宾市筠连县筠巡公路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该案被执行人;三、被告汪鸿在未缴纳出资3920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宜宾市筠连县筠巡公路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该案被执行人。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廖军、汪鸿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大芬:本院受理的(2023)川1502民初6781号原告四川艾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代大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费6596.23元、垃圾费390元;2.请求被告按照欠费总额的30%计算违约金共2095.87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6日内。本案于2023年11月27日09点30分在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三江新区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未到,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邱栗:本院受理的(2023)川1502民初6784号原告四川艾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与被告邱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费3017.4元、垃圾费180元;2.请求被告按照欠费总额的30%计算违约金共959.22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6日内。本案于2023年11月27日10点00分在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三江新区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未到,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2023)川1502民初7378号
    徐成文、朱培洪:本院受理的原告宜宾凡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成文、朱培洪、邹楝、滕冬梅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一徐成文向原告缴纳未缴出资款人民币60万元(以下币种一致);2、判令被告二朱培洪向原告缴纳未缴出资款15万元;3、判令被告三邹楝向原告缴纳未缴出资款15万元;4、判令被告四滕冬梅向原告缴纳未缴出资款10万元;5、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被告四的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6、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因徐成文、朱培洪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2023年11月2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十一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文虹(511502199002048449):本院受理的(2023)川1502民初7269号原告德清华睿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文虹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文虹偿还欠款本金5937.65元,利息总额1235.03元等诉讼请求。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3年12月11日14时30分在三江新区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梁宗健要求宣布赵旭霞死亡一案本院已受理。现依法规定特发出寻找失踪人赵旭霞(女,195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中大街145号1幢3单元1号)的公告,公告期为一年,一年期届满,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2023)川1823民特14号李成永申请宣告李龙江失踪一案,经查:李龙江,男,生于1985年11月15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住四川省汉源县唐家镇黎家村1组50号,于2017年5月到广州打工后下落不明。现发出寻人公告,希李龙江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人自即日起与本院联系。公告期间为三个月,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裁判。
      汉源县人民法院
    文代荣:本院受理(2023)川1824民初784号原告范兴平与被告文代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案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文代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范兴平货款13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元,由被告文代荣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石棉县人民法院
    张世军、李志明:四川开谷科技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德琛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追加你们为本案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听证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崇礼法庭第二审判庭听证审查,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成都秋宇泽财税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1402民初4843号原告陶未华与被告成都秋宇泽财税咨询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依法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23年5月9日签订的《贷款居间服务协议》;2.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贷款居间费用总计55533元;3.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7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2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唐莎:本院受理原告曾辉荣与被告银素华、唐莎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1402民初16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唐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继承唐建平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曾辉荣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4年10月10日起按年利率14.6%计算利息至本金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曾辉荣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冷波:本院受理的(2023)川1402民初5059号原告叶茂与被告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6%计算至付清时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律师费5000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2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耿增来:本院受理的(2023)川1402民初2954号原告中欧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耿增来、王连启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耿增来、王连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欧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损失301,8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9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欧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郭丙旺、王云国:周从明、李学英、李春玉、徐静、谢华强申请执行李运常、鼎诚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两案,申请执行人请求依照《关于民事执行变更、追加当事人之规定》第十七条追加你们为本案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听证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崇礼法庭第二审判庭听证审查,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王永丰:本院受理的(2023)川1425民初708号原告罗友义与被告王永丰、吴永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本院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被告王永丰、吴永祥偿还原告罗友义借款本金350000元以及2020年3月9日至2023年6月20日期间的利息176783元;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被告王永丰、吴永祥支付原告罗友义利息(该利息的计算方式为:利息以借款本金35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3年6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被告王永丰、吴永祥赔偿原告罗友义公告费损失300元。案件受理费9068元,由被告王永丰、吴永祥负担(限被告王永丰、吴永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神县人民法院
    (2023)川1403民初2342号
    陈学静:本院受理原告潘文君与被告陈学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传票、简转普裁定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等有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答辩举证期满之日起的第二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付伟:本院受理的(2023)川1423民初1564号原告张静诉你(们)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运费15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1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柳江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洪雅县人民法院
    黄双凤:本院受理的(2023)川1423民初1342号原告张吉良与被告黄双凤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吉良与被告黄双凤离婚;二、驳回原告张吉良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张吉良负担。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洪雅县人民法院
    杨杰:本院受理的(2023)川1423民初1678号原告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573454.13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诉讼立案之日为到期日,截至2023年8月11日尚欠利息32158.38元;2023年8月11日至诉讼立案之日,以573454.13元为基数,按5年期以上基准利率上浮10%计算利息;立案之日起以573454.13元为基数,贷款利率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编号5869132018000469号)约定的浮动利率上浮50%计收利息至贷款本金实际还清之日);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1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4.判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进行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后的价款,在第一、第二、第三项诉讼请求所确认的债务有权优先受偿。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洪雅县人民法院
    赵正敏:本院受理的(2023)川1722民初4822号原告李轩与被告赵正敏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提出如下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抚养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11月15日9时00分在宣汉县渡口乡巴山大峡谷旅游环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宣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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